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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外方合作者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收入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借的贷款,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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