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90%的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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