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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农垦局《关于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垦财)函[2002]23号),请求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继续汇总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全资控股的28家二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2002年度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海南省农垦总局所属全资控股的124家二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在2002年度由海南省农垦总局在海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所属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黑龙江

省、海南省农垦总局在省外独立核算单位应就地独立纳税(名单见附件3、附件4);省内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本着“突出主业”原则,除房地产、宾馆、广告企业独立纳税外,由黑龙江省、海南省两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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