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伺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中明确规定了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
在此再次重申:凡按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限额以下项目,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机关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权限不得层层下放。项目确认书需在出具后10日内抄送外经贸部外资司备案。
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项目确认书复印件、批准证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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