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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流[2001]369号)、《关于IDC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2]488号)、《关于美国ABB鲁玛斯公司取得的50万吨/年乙苯和苯乙烯装置技术许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2]515号)和《关于香港流动通讯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2]52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上海松下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微电脑、逻辑、双极型线性集成电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1310449000047),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2.美国IDC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签订“FAB工程设计和管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2USSHY41ZZD02032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3.美国ABB鲁玛斯公司与上海塞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50万吨/年乙笨和笨乙烯装置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2USSHY26SECC060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4.香港流动通讯有限公司与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签订“网络优化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2HKSHY99ZZ2002BMS/51H709HK),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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