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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便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操作,进一步明确部分机电产品的管理方式,现对部分机电产品的发证级别作出如下调整: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143090.90 非电机驱动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435912.10 纺织用平网印花机

84435912.90 其他平网印刷机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4798990.90 本章其他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91090.10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85291090.90 其他无线电设备天线及其零件

85438920.90 其他高、中频放大器

85438990.10 飞行数据记录器、报告器

85438990.30 模/数转换器

85438990.90 其他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90314900.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43191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84431990 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三、取消85299090.90(编号8525至8528所列设备其他零件)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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