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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税收问题的函

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接九月一日贵公司等十五家公司联名致国家税务总局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纳税,然后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采取法律诉讼措施。

二、关于国税发[1995]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经再次研究,我们认为该文件是符合我国税法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的。请通知其它诸公司执行该文件。

附件:香港十五家公司名单

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假期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江西(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江苏(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山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海南(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永光旅行社有限公司、华闽旅游有限公司、桂江旅游有限公司、豫港旅运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承奉旅运有限公司、联域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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