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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配合加入世贸组织,按照我部清理法规的要求,现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的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粮、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资发[1997]810号),其中关于食粮、植物油、羊毛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发35号文件暂停执行。关于棉花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二、《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三函字[1998]125号)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函[1995]109号文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和国办发[1999]35号文对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关调整,是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和业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严格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372号)取消第三条。

四、《关于重申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通知》(外经贸资二字[1987]134号)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再核定出口规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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