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实行以下增值税政策:
一、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二、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附件:新疆A、B类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1新疆新华印刷厂
2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新疆新华印刷三厂
4新疆八艺印刷厂
5新疆日报社印刷厂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7新疆建工(集团)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8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印刷厂
9新疆地矿彩印厂
10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11新疆金盾彩印厂
12新疆工人时报印刷厂
13乌鲁木齐铁路局第四中学印刷厂
14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
15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
16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
17伊犁人民出版社印刷厂
18伊犁日报社印刷厂
19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
20新疆独山子天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
21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
22塔里木石油经济发展总公司印刷厂
23阿克苏飞达印刷厂
24喀什日报社印刷厂
25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
26喀什维文出版社印刷厂
2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刷厂
28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
29石河子报社印刷厂
30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
31阿勒泰报社印刷厂
32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
33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4克孜勒苏报社印刷厂
35和田报社印刷厂
36塔城地区印刷厂
37新疆漠尔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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