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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李军,电话:0471-481422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赵刚,电话:0471-419215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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