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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税目

序号

物品名称

税率

(%)

1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 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药品注 1

13

2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 1 、3 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20

3 注 2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50

注 1.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2.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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