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宣传用品的涉税问题的处理?
本公司是一人寿保险公司,会经常购买一些宣传用品(有公司标识的碗,笔,伞,小电器)赠与客户,做为公司产品的推动,以往的做法,我们都是全部做为"宣传费用",再没有其他涉税的处理.
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如果不合适,应该如何做,且涉及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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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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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地价这个折磨人的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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