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低于原购买价的自用车辆,需要纳税吗?
个人销售自用车辆,售价低于原购买价,去税务机关代开票,需要交纳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据此,个人销售自用车辆,售价低于原购买价,去税务机关代开票,应该不需要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据此,个人销售自用车辆,售价低于原购买价,去税务机关代开票,应该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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