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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榨油机适用税率问题的咨询

X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生产螺旋榨油机,其产品型号如下:70型榨油机、100型榨油机、120型榨油机、130型榨油机、140型榨油机和温控组合榨油机。

该公司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名称说明)第10条规定将该公司所生产上述榨油机定义为农业机械;同时该企业依据增值税条例中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类的规定,认定其产品适用13%低税率规定。

税务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榨油机不符合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农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规定,该公司所生产的上述榨油机应适用于17%税率。

现问,该公司所生产的上述榨油机适用税率应为13%还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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