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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可以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执行?

解答:
安徽税务时间:2008-12-19

我单位从事建筑结构、市政建设、道路桥梁的规划、设计及施工技术的咨询服务。请问我单位签订桥梁设计技术咨询服务总合同再分包,所涉及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你单位签订桥梁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差额征税范畴,不能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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