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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2日

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批复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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