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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地方税务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省地方税务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省或者省内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五)省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各单位要及时上报本单位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省局将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省地方税务局督办案件。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省地方税务局督办案件,各单位完成省局督办案件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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