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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退(抵)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针对2019年1月1日至通告发布之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相应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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