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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发至所辖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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