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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70号)中“对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有关规定,现就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监管,确保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0日

相关政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餐饮业价调金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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