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答税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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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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