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无增值的确认依据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体现为没有增值的,卖方(纳税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估价报告。否则按规定的税率或带征率征税。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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