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上传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鉴于申报抵扣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涉及面广、相对不固定,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按照总局、市局的统一采集规范录入货运发票抵扣信息。有条件的分局可采取征前审核等管理方式,加大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二、针对目前我市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结果中存在较多的第一类技术性问题,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货运发票采集规范进行了细化,各局应按照以下要求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1、发票种类:《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录入“联运”字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字样;其他运输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铁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或“管道运输”或“海洋运输”字样;
2、发票代码:按照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处的12位数字正确录入;
3、发票号码:按照“发票代码”下方“发票号码”处的8位数字正确录入;
4、开票日期:严格按照发票左上角“开票日期”处打印的日期录入;
5、承运单位名称: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企业名称录入;
6、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15位或18位数字、字母正确录入(字母用大写)。
7、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
8、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7位或9位数字录入(第一位数字应为“2”);
9、开票金额:必须按照发票的“合计”数录入;
10、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按照发票中所列明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运费、基金等项目之和正确录入,其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
11、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乘以7%计算录入。
《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述各项必须录入,且应逐票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发票只录入上述第1、9、10、11项,且应按照同一业务汇总录入,如铁路运输发票汇总录入为一条信息,航空运输发票汇总录入为另一条信息。
三、从近期总局下传的比对结果和各局的核查情况看,少数纳税人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时,同一类错误采集的技术性问题多次出现。各局负责核查的管理部门应在核查过程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督促其改进发票的采集质量,力争做到同一纳税人存在的同一问题不能二次出现。
四、通过近期的核查发现,货运发票存在假票、“大头小尾”票等问题,各局应充分重视此情况,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二条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任地进行核查,要查深查细。对属于第二类问题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第三类问题发票,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各局在具体的核查工作中,对经核查存在疑点,需向地税部门发函委托核查的发票,应及时发函。各局负责发函工作的稽查部门应在考虑函件合理在途时间的基础上,及时与受托核查的地税局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请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协助我局的发票核查工作。
五、在核查过程中,各局要善于总结核查工作的成果,归纳问题发票、问题企业的特征,找到货运发票的核查突破口,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核查工作的重心,始终将核查的主要力量集中到重点问题上。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以点带线、以线及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关于2005年1至6月份货运发票“缺联票”核查的有关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后,仍不能查清原因的,及时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核查。具体的信息传递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执行。?
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
四、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不进行审核检查、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不按规定传递、反馈有关信息的,以及地税机关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漏征税款等),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及时向总局上报审核检查结果。?
六、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请各地到130.9.1.101服务器的目录下(“/data/download/补2005年1月-6月货运缺联票/”)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