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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第三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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