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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民政局、市财政局:

  沪民救〔2017〕1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相关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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