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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公告

根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4号)、《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有关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第十条及附件1相关内容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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