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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现将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将陆续推出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促进诚信纳税、公开执法权力清单等系列行动内容,着力解决在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规范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行动要求“提速登记办理,实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即时办结”,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便利纳税人办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着重“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实现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即时办结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二)重新修订《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

  一是确定“首违不罚”原则,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首次不予处罚。

  二是降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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