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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表

销售方名称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预征率(%)
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单位或个人
普通楼房
2
5
其他建筑物
2
5
电梯房
2
5
车库、车位
2.5
5.5
店铺
2.5
5.5
土地
5.5
房地产开发公司
别墅(含车库等)
2.5
5.5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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