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表
| 销售方名称 |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 预征率(%) | 核定征收率(%) |
|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单位或个人 | 普通楼房 | 2 | 5 |
| 其他建筑物 | 2 | 5 | |
| 电梯房 | 2 | 5 | |
| 车库、车位 | 2.5 | 5.5 | |
| 店铺 | 2.5 | 5.5 | |
| 土地 | 5.5 | ||
| 房地产开发公司 | 别墅(含车库等) | 2.5 | 5.5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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