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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扩大就业,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3]441号)文件精神,将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规范备案办理流程,加强后续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企业减免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减免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税收减免、安置残疾人单位减征营业税。

第三条 纳税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时仅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应按第六条对应项目所规定的时间和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请时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起。

(二)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企业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证明;

3.师以上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新办企业人员和随军家属名册;

5.企业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师以上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证明雇工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起。

(五)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安置人员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新办企业人员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册;

4.企业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经营者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证明雇工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起。

(七)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税收核定通知书或者纳税申报表;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名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名册及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资表。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税收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税收核定通知书或者纳税申报表;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名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名册及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资表。

(九)安置残疾人单位减征营业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税收核定通知书或者纳税申报表;

3.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以上条款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已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发生变化的情况导致纳税人改变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发生变化的情况导致纳税人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优惠的备案,要定期开展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已提交过的资料。

第十条 经核查,发现纳税人不具备享受相应优惠项目条件的,应取消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资格,依法追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经核查,对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项目资格等有疑问的,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变更或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 通过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税务检查。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事项在备案手续办结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卷归档,并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后续管理产生的资料也应依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备案后核查的检查要点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

1.纳税人是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纳税人从事的个体经营行业是否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行业;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是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是否为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对每户纳税人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年扣减税款总额是否超过8000元;

5.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期间;

6.已达年检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7.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二)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减免税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否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否属于: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服务型企业是否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行业;

4.《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是否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

5.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期间;

6.是否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减标准是否为每人每年4800元;

7.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

1.雇工人数是否8人(含8人)以上;

2.随军家属是否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3.随军家属企业是否持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4.随军家属是否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5.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减免税

1.雇工人数是否7人(含7人)以下;

2.随军家属是否持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3.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五)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

1.雇工人数是否8人(含8人)以上;

2.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否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3.军队转业干部是否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

1.雇工人数是否7人(含7人)以下;

2.是否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

1.雇工人数是否8人(含8人)以上;

2.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否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是否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4.城镇退役士兵是否属于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企业是否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

6.服务型企业是否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行业;

7.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税收减免

1.雇工人数是否8人(含8人)以上;

2.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否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是否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4.城镇退役士兵是否属于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企业是否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

6.企业是否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是否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7.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是否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

(九)安置残疾人单位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是否经过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

2.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

3.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限额是否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4.对照保险费、工资凭证中人员名单与台帐中残疾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企业提供的全部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为依据,核实企业当月的残疾职工人数及其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残疾职工是否存在超龄现象。其中,在职职工总人数不得少于社保缴费或支付工资凭证中记录总人数。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核查要点,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备案资料和财务报告进行核查;现有资料不足以证明纳税人享受优惠项目真实性的,可延伸核查纳税人相应的核算资料及其他材料。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0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等。

第十七条 促进就业税收优惠管理,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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