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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上交管理费方法执行。

请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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