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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房地产的项目用途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的预征率为0.5%;

二、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2%;

三、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四、除上述类型房地产外,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1%。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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