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1年1月起执行。
2002年8月19日印发共印1份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 企业名称 | 主管部门 | 企业性质 | ||||
| 企业地址 | 电 话 | 入库级次 | ||||
| 所属类别 |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 是否分业 核算 | 是 | 否 | ||
| 申 请 项 目 | 分业核算企业分摊办法 | |||||
| 区县地税局审核意见 |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 |||||
填报说明:
1 “所属类别”根据所列的四项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
2、“是否分业核算”是指经营多项业务须分业核算的企业;如为纯种植业、养殖业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填“否”。
3、“申请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所附项目逐级填列,如为该文之外的项目必须说明。
4、“审批编号”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编号。
5、本表一式三份,即:企业、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执一份。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年检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
| 企业地址 | 电 话 | |||||||||
| 审批编号 | 减免税批准文号 | 年检年度 | ||||||||
| 收入总额 | 利润总额 | 减免税金额 | ||||||||
| 所属类别 |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 是否分业 核算 | 是 | 否 | ||||||
| 申 请 项 目 | 分业核算企业分摊办法 | 减免税使用情况 | ||||||||
| 区县地税局审核意见 |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 |||||||||
填报说明:
1 “所属类别”根据所列的四项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
2、“是否分业核算”是指经营多项业务须分业核算的企业;如为纯种植业、养殖业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填“否”。
3、“申请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所附项目逐级填列,如为该文之外的项目必须说明。
4、“审批编号” 填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所列编号。
5、“年检年度”指被检年度。
6、本表一式三份,即:企业、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