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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7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主管部门、信息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及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国税发[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适用行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生产和市场准入 (一)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生产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并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增列税控收款机。国家质检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依据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管理体系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其产品必须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 (二)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3.具备自主研发、规模生产能力和可靠的销售服务网络; 4.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提出申请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三)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的申请,国家质检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  (四)税控收款机实施产品序列号管理,并按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五)税控收款机产品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序列等标记及出厂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  (一)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中标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具体招标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市的招标结果应当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企业产品的销售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三)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四)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使用管理 (一)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项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 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 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四)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五)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六)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七) 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九)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十)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五、优惠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以上两项具体政策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 (二)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四) 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七、推行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组成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推行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密切部门协作。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在用非税控机器的改造,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加以解决。  (四)加强反馈与监督。各地的实施方案及推行工作情况,应定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各级监察部门也要同时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2004年4月29日



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及7月19日国务院、“四部委”召开的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统筹兼顾、方便商户、积极试点、稳步推广”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范围广,政策性强,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常务副市长 翟鸿祥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宏 成员 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毅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任依娜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文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桂英市商务局副局长 程红市工业促进局副局长 冯海市信息办副主任 李洪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朱佩芬“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总体规划、方案,决定推广应用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各部门间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国税局,办公室名单如下:主任 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毅民副主任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占英 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李卫平 市地税局票证中心主任 于艳萍 市财政局采购办主任 吴路岩 成员 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 韩晓芳 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处长 雷堃 市工业促进局机电产业处处长 王学军 市信息办推广应用处处长 吴钢华 市技监局质量监督处副处长 郎志强 市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贻民办公室按照“协调小组”制定的推广应用总体规划、方案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在推广工作中市国税局根据国家标准做好制定税控收款机选型标准、推广和标书审定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程序管理工作;市技术监督局、市工促局做好监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国、地税局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市信息办做好税银一体化的推广工作。以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应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好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范围(一)推广范围1.按照《通知》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2.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3. 凡属于使用税控收款机范围的纳税人,在推广工作到位后将一律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普通发票,不再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4. 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国、地税局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加强沟通,避免纳税人重复购置机具,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暂缓推广的范围1.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各市场的固定业户,由于其不使用普通发票,因此暂缓推广,何时推广另定。2.按照《通知》规定: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暂缓推广,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三)关于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 我市是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首批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城市之一,目前银税收款机国家标准已经颁布,但资质审查、生产许可证尚未完成或下发,因此现阶段我市先推广税控收款机,我市招标的产品应具有银行卡刷卡接口,待金融税控收款机资质审查和生产许可证下发后,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金融税控收款机开具机打普通发票。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升北京现代化大都市的形象,我市将积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 三、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按照《通知》的规定,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各地政府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鉴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是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应用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直接的使用者,因此我市选型招标工作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我市选型招标税控收款机标准。招标选型的企业应能够提供不同档次的税控收款机,以便纳税人自行选择。招标选型只对生产商进行。按照《通知》的规定,第一次选型招标的数量不得少于5家,不得多于10家。因此我市先行招标5家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以后再视推广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招标。选型招标工作应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我市《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书》及评标标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程序管理工作。具体招标由“协调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要求并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结果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经“协调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价格、服务承诺保修期限等相关内容。 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步骤(一)抓好试点工作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推广工作应先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不仅要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还要重点关注推广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广方式等,而且要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以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尤其在审核纳税申报时要注重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票表比对,以及应用于纳税评估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试点结束后,及时研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为在全市全面推广做好准备。我市首批确定的试点地区为纳税人相对集中,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朝阳区和宣武区,拟在2006年一季度进行试点工作。在招标工作完成后两区试点前请市政府召开专门的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试点及推广工作,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二)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手写版普通发票与税控机打普通发票的换版、税控数据的接收处理等工作。2.认真做好技术环境的准备工作确保推广区县国税局局域网的畅通,在硬件方面准备好发行中心代理服务器、税控收款机系统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加密机服务器;在软件方面做好税控收款机系统与现有征管软件系统代码信息接口、纳税人基本信息接口、申报信息票表比对接口以及购票信息接口的实现。3.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市国税局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在试点前、全市推广前对相关税收征管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并由税务机关监督中标企业负责对税控收款机使用单位的培训。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式样设计、印制税控收款机机打普通发票,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同时,将税控机打普通发票及时发售到使用单位,确实保证手写版普通发票与机打普通发票的顺利衔接。 五、贯彻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下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了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可抵免税额。纳税人如实记录经营收入,是应用税控收款机成败的关键。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在我市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是监督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力手段。根据《通知》规定,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因此市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发票奖励资金,以推动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六、 推广时间安排(一)2006年初,由市国税部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我市《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书》及评标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税控收款机招标程序管理工作。《税控收款机选型项目招标书》、招标程序及评标标准报经“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我市税控收款机招标选型工作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三)2006年在总结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全面启动我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 七、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的宣传工作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我市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及政策规定、推广范围、推广方法,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关于我市地税已推广的税控收款机与国家标准的衔接问题考虑地税局在我市目前已先行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现状,依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先期推广使用的税控收款机采取逐步淘汰的方法加以解决。地税部门应对现有税控生产厂家进行认真清理,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机具厂家,将责其停止销售。市地税局将研究制定新、旧税控机具更换的方法,以尽快与国标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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