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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同意对2975户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表)。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管理,对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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