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200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陕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 费 基 数 | 计费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服务内容 | 备 注 |
| 1 | 资 产 总 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3‰ | 为委托人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 |
|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 2.5‰ | |||||
| 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 1.5‰ | |||||
|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 0.8‰ | |||||
| 1亿元以上 | 0.5‰ | |||||
| 2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企业申报的财损金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3% | 为委托人审核财产损失有关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 |
|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2% | |||||
|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 1% | |||||
| 5000万元以上 | 0.5% | |||||
| 3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 每 个 项 目 清 算 收 入 | 1亿元及以下 | 1‰ | 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产品实际毛利和预计毛利差额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若清算年度超过3年,按每增加一个年度加收20%。 |
| 1亿元以上至5亿元 | 0.4‰ | |||||
|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 | 0.2‰ | |||||
| 10亿元以上 | 0.04‰ | |||||
| 4 | 其它鉴证业 务 |
| 2000元起协议收取 |
| 对委托人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说明:表列涉税项目未尽事宜,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