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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0]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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