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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五、总分机构均设在本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
  六、已经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税中心应及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条款失效]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和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明确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提出“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这是响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并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了授权。为切实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的落地实施工作,推进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水平,有必要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具体事项和时间作进一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时限
  《公告》将我省需进行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三种类型予以明确:
  1.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规定,应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2. 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3.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二)相关职责
  1.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2.省注税中心负责全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登记信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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