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国税局将根据《通知》和绩效考核要求,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及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开展公职律师相关工作。请各市国税局主动作为,及时与当地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支持,做好开展公职律师相关工作。
各市国税局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联系人:廖俊020-38358917;罗强020-3835817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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