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带征率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但取得其他应税所得(劳务报酬除外)的个人。
二、本公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湛地税发〔2006〕189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 行业 | 带征率(%) | |
| 工业 | 1 | |
| 商业 | 1.2 | |
| 修理修配 | 1.2 | |
| 餐饮业 | 1.5 | |
| 娱乐业 | 2.5 | |
| 中介服务业 | 3 | |
| 其他服务业 | 1.2 | |
| 交通运输业 | 货物运输业 | 1.5 |
| 其他运输业 | 0.6 | |
| 房地产交易业 | 普通住宅 | 2 |
| 其他房地产 | 2.5 | |
| 建筑安装业 | 1 | |
| 其他行业 | 1.2 | |
注:应纳所得税额=收入全额×带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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