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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56号 2001-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法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法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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