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91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房产税57084.5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4667.82元。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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