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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94]财税字第10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使领馆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和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的执行时间。

为正确落实通知规定和政策精神,经研究确定我市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在指定加油站按不含税价格和规定手续销售给使领馆自用汽柴油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6月底止,各使领馆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含税汽柴油,给予一次性退税。

二、对供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汽柴油适用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审批。

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含系统内直属公司)自1995年7月1日起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使领馆自用的汽柴油收入除须单独核算外,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汽柴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审批表”(表样附后)并按规定附送“使馆购用汽(柴)油票凭证第二联和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附送资料要装订、封面汇总。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报后要认真审核销售价格、数量、金额,准确核实适用零税率销售金额无误后,报区(县)国家税务局代市局审批,并报送市局一份“销售汽柴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审批表”备案。

未经批准的销售金额不得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对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的审批。

自1994年1月1日起(指购油日期)至1995年6月底止,在此期间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汽油,在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下属直属公司购买的柴油,凭购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使领馆填报“驻华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申请表”(表样附后),由外交部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审核汇总填报“驻华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申请表”报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局审批,按照批复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将应退税款统一退外交部指定帐户,由外交部主管部门分别划转各驻华使馆。并按照规定,严格对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自用汽柴油的凭证的管理。

对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一次性办理退税后,不再受理此项退税业务。一次性办理退税申报在1995年10月底截止。

四、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要加强对使馆用油的管理,严格供油手续,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避免冒用现象发生。

1995年5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应使领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个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有关使领馆。

三、使领馆凭购买的油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由使领馆刻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使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汇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五、对使领馆1994年从上述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经外交部按对等的原则确认后,可凭购油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办理退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六、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问题,请有关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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