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计税毛利率由设区市局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在《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内统一确定。对新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级地税机关收集并及时反馈,以便研究明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