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审议稿]》等十八项业务指引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规范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税协组织制订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审议稿)》等十八项业务指引。
上述业务指引的审议稿已经中税协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请及时组织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阅提修改意见,并提请中税协常务理事审议。请各地于6月28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统计表,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中税协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试行。
联系人:李頔
电话:010-68413988转8306
邮箱:zzzb@cctaa.cn
附件:
5、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8、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6月17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关注事项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归集、税额计算、发票管理、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与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的情况,包括: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重点关注委托人经营或者投资中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其代理人或购买方是否属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核对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关注是否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况,关注其辅导期是否已经期满或需重新实行。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是否满足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经营性业务活动、是否有偿提供、是否为他人提供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具有符合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重点关注低税率及特殊事项征收率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应税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一)应税销售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取得或编制应税销售额明细表并与原始凭证及财务核算内容核对;
(三)获取定价目录,关注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分析当期应税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应税销售额异常变动的原因;
(四)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核对不征税价外费用的实质要件和资料,关注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
(五)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应税销售额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七)核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视同销售行为,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二)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的,是否有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是否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销售方式下业务的真实性,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应税销售额的准确性。特殊销售方式包括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具体标准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确认即征即退对应的销售额。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当期计算调整的应税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等扣除凭证、台账等明细。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需要办理核准、备案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手续,减免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三)特殊应税事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填开要求、流转中责任、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进项税额抵扣的合规性。是否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重点关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加计抵减扣除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真实性、申报抵扣资料的完整性、扣除率适用的准确性、抵扣时限的及时性。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通行费电子发票、旅客运输客票等。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重点关注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本期申报抵扣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和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退税和其他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情况,重点关注税控装置与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的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应税事项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以及预缴税额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金额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预缴税额是否依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税额抵减。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正确计算抵减税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或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并确定其退还金额及退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认本期应补(退)税额,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关注各项目税额对应的完税凭证;确认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第三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的范围,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做正确处理。
第二节 申报准备与纳税申报
第四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归集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完成后,委托人予以确认签章,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四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或数据异常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对比分析后,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四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解缴增值税税款、保存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申报业务完成后,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判断,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判断、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合计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本期已缴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_____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涉税事项判断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判断。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执行审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_____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_____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主营业务为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代理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五条 建筑业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
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申报准备时,应关注:
(一)资料准备阶段应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
(二)数据整理阶段应关注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计税方法、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款缴纳的评价。
(三)文书制作阶段应关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四)报送安排阶段应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第六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前,涉税服务人员应调查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外出经营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七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与纳税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建造合同应税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纳税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等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纳税人其他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纳税人其他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等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纳税人取得注明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取得计算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七)纳税人取得特殊情况的抵扣凭证,包括税收缴款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八)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确认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九)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十)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十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两种情形下预缴税款的台账和完税证明;
(十二)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第九条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增值税计算涉及的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大类。
(三)分别整理锁定纳税人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和申报准备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确认,应关注:
(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筑工程项目批准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建设总包类型,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的总包工程建设模式、联合体工程建设模式、EPC工程建设模式、BOT工程建设模式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竣工情况。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三)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备案;
(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款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建筑工程项目是否跨地级行政区域;(二)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到的预收工程款项再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分包发票的取得情况;
(四)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五)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款时,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六)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收入”)确认时,应关注:
(一)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应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分别确认纳税人的建造合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特殊业务收入的范围,并审核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未开具发票收入的入账情况,是否计税;
(四)检查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六)检查以外币结算的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七)审核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
(八)审核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计税;
(九)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确认,应关注:分析本期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销售额金额确认事项,应关注: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变更索赔收入、奖励收入、利息补偿收入等价外费用的,是否全额计入当期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确认销售额时,应关注: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其销售是否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一)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购进的有形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或者双方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二)纳税人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或自建不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三)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四)纳税人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完成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时,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本期销项税额。
(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税率或征收率适用是否正确,不同计税方法申报表的填写是否正确。
(四)纳税人存在未开票收入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进行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审核时,应关注:
(一)评价与进项税额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审核进项税额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五)认证、确认或比对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辅导期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七)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八)以折扣方式购买应税行为,是否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九)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的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纳税人融资租入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一)纳税人直接购入或者自建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三)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期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确认材料费用进项税,应点关注:
(一)纳税人取得的由业主组织采购,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结算的甲控材料部分,是否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建设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并结算,然后再供应给施工单位使用的甲供材料部分,根据甲供材料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分析确定是否应取得建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自购的地材,是否取得地材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自购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是否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税法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确认机械费用进项税额,应关注:纳税人外租他人的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的,适用税目是否正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税率开具。
第二十二条 确认人工费用进项税额,应关注:
(一)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取得全额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取得差额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分包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确认进项税额,重点关注: 纳税人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是否存在合同、发票、资金流以及实际分包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分包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关注:
(一)审核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存在认证抵扣的情况;
(二)审核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材料等非正常损失行为,是否对应转出进项税额;
(三)审核纳税人发生购进的货物、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对应转出进项税额;
(四)审核纳税人发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 税款计算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审核和填报时,重点关注:
(一)不同计税方法下,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不同项下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是否正确;
(二)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及其他是否正确;
(三)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四)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
(五)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税款缴纳包括期初未缴税额、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审核和填报时,重点关注:
(一)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与上一税款所属期存在勾稽关系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审核纳人本期已缴税额中,分次预缴税额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是否按税规定的抵扣办法进行抵扣,是否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事项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三)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四)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六)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否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进行转出核算。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其他特殊事项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关注:
(一)销售箱梁及混凝土事项
1.跨纳税主体销售箱梁及混凝土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
2.非建筑现场自制箱梁及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
(二)材料销售事项 材料销售收入具体包括直接对外销售材料、跨法人之间调拨材料、材料抵顶劳务款形成的收入。材料销售事项,应关注:
1.跨纳税主体直接对外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或跨法人之间调拨材料是否按正常货物销售确认收入;
2.纳税人发生材料抵顶劳务款时,是否确认为两项经济业务,即材料销售与接受劳务,其中材料销售是否按正常货物销售确认收入。
(三)转供水、电事项
转供水、电事项,应关注: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是否以收到使用单位支付的水电费用时确认收入。
(四)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事项
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事项,应关注:
1.联合体合同中是否为各方分别向甲方开具发票。
2.联合体合同中是否为各方分别收取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3.联合体合同中是否涉及质保金,质保金的涉税处理是否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 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务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实施申报和备案。在实施申报时应重点关注:
(一)是否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完成纳税申报程序;
(二)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实施申报;
(三)是否按规定将报送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纳税人上月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月度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期末未缴税额等数据对本月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关注纳税人被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和应补缴税额对本月度申报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第三章 业务记录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
第三十八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应按税法规定的样式进行提交。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所需的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税务师事务所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委托事项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情况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增值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 | 本期金额 |
| 1 | 销项税额 | |
| 2 | 进项税额 | |
| 3 | 进项税额转出 | |
| 4 | 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
| 5 | 期末留抵税额 | |
| 6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
| 7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
| 8 | 应纳税额合计(5=1+3-4) | |
| 9 | 期初未缴税额 | |
| 10 |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 |
| 11 | 本期已缴税额(8=9+10+11+12) | |
| 12 | ①分次预缴税额 | |
| 13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
| 14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 |
| 15 |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 |
| 16 |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13=5+6+7-8) | |
| 17 | 本期应补(退)税额(14=5-9-10) |
二、优惠备案情况
根据贵单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已按照根据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说明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 企业年度(月度)财务报表
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复印件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一)工商登记情况说明
被审核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经营范围: 。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为上市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
被审核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
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二)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删减)。
(二)会计核算软件:
(三)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要列明具体变化)
(五)税务处理环境调查情况
1. 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政策依据
2. 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
3. 增值税申报方式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元;已交纳的增值税为 元,其中本期交纳上期增值税为 元,本期实际预交增值税为 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元。
(二)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账面核算按适用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元,上期留抵税额为 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为 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为 元。
1.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审核情况
(1)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 元,审核确认销项税额 元。
(2)视同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视同销售额 元,审核确认销项税额 元。
具体数据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②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收入 元。
(3)适用税率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发生相关销售行为,账面适用税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此项销售业务应适用 %,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2.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情况
(1)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的失控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取得适用税率错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3)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 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4)取得三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事项审核
2.进项税额转出审核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2)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3)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4)其他事项的审核
(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账面核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元,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减征额为 元,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 元。
本次审核调整事项为:
(四)预缴增值税审核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账面核算预缴增值税额为 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项目部预交增值税 元,出租不动产预交增值税 元,转让不动产预交增值税 元。
本次审核调整事项为:
(五)增值税减免税审核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增值税减免税额 元,其中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减免税额 元,提供免税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 元,其他优惠事项减免增值税 元。
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经审核, 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 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一) (二)
本报告格式适合建筑企业使用,正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代理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项目业务和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委托人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六条 房地产业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申报准备时,应关注:
(一)资料准备阶段应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
(二)数据整理阶段应关注房地产项目基本情况、计税方法、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款缴纳的评价。
(三)文书制作阶段应关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四)报送安排阶段应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纳税申报代理事项资料进行评价,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评价,并需要执行下列资料收集与整理程序。
第九条 应了解纳税人的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制度环境和办税制度环境等情况,还应关注纳税人预缴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收优惠、特殊计税等事项,取得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取得与评价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证据,应关注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税务师事务所对房地产业增值税申报进行证据搜集时,应收集下列证据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有:注册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外出经营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需提交),会计凭证及账簿;
(三)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四)上一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资料;
(五)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有:立项批复文件、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开发项目竣工备案、产权转移登记等资料;
(六)支付的土地价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七)与增值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八)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九)审批、备案、备查等事项相关资料;
(十)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十一)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十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汇总缴纳增值税认定相关资料。
(十三)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资等;
(十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的交易类证据资料进行分类确认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等业务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增值税计算涉及的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大类;
(三)分别整理确认纳税人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填制和申报准备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确认,应关注:
(一)开发项目批准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取得情况;
(二)开发项目用地规模,地价款的支付情况;
(三)开发项目地上可售面积情况;
(四)开发项目完工交付情况、产权转移情况;
(五)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分期开发情况,存在分期开发情况时各期土地价款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属于开发项目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预缴税款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关注开发项目预售时点;
(二)预售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预售房款的收取情况;
(三)预收房款收款凭证的开具是否属于符合规定;
(四)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预售收入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五)以直接支付货币方式收取的预收房款,是否计入预收款;
(六)是否存在已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按预收款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情况;
(七)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时,确认为预收房款的时点,对应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八)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处理方法确认,应关注:
(一)关注纳税人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关注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三)关注账面收入确认金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额确认的差异;
(四)纳税人向关联方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确认,应关注:
(一)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代收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各项费用,是否作为销售房款处理;
(二)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四)纳税人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款备查簿”的相关内容,比对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是否与账面确认预收款时间一致;
(五)按揭款收款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为销售款申报纳税的情形;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低或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七)不同项目的预售款与销售款,防止销售款作为预售款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确认,应关注:
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是否存在未开具发票,但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而未进行增值税销售税额的情况。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金额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扣除凭证;对存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是否取得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并确认房地产项目的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并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比对。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评价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扣除额,是否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
(四)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否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采用的折合率,是否在1年内保持一致;
(五)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税法规定选择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存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作为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特殊销售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二)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三)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中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时,是否按规定并入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四)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是否按视同销售房地产进行销售额的确认,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额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五)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六)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存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关注:
(一)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关于是否决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选择的计税方法,确定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可选择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利用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外出租经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金的收取情况;
(四)纳税人账面租金收款的核算情况;
(五)是否存在以非货币形式收取的租金;
(六)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时,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七)纳税人是否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额确认,应关注:
(一)关注纳税人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关注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三)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否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采用的折合率,是否在1年内保持一致;
(四)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无偿提供给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是否按视同销售进行销售额的确认,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额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五)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即按照收到承租方租金日期、收到预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和开具发票日期四者孰先原则;
(六)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低或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八)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不动产的经营租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按开发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项税额时税率或征收率适用是否准确,不同计税方法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进行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应关注:
(一)与进项税额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评价纳税人是否虚列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评价进项税额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四)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是否按规定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开具发票,重点关注: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中,建筑劳务的提供方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六)纳税人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除凭证是否属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确认是否准确;
(七)认证、确认或比对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八)辅导期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十)纳税人以折扣方式购买应税行为,是否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十一)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的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
(十二)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纳税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评价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十三)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期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应关注: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属于贷款服务范围的支出,是否存在认证抵扣的情况。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三)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评价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是否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五)选择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纳税人,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税款缴纳交易事项确认,主要包括期初未缴税额、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应关注:
(一)纳税人税款缴纳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与上一税款所属期存在勾稽关系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纳人本期已缴税额中,分次预缴税额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是否按税规定的抵扣办法进行抵扣,是否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关注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审计调整等,对本期申报数据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三)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四)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税法规定的增值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五)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法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允许在销售额中扣减的地价款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采取不取销售模式进行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点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七)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八)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九)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否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进行转出核算。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时,应关注:
(一)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二)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实施专业判断和质量的控制相关复核程序。
第三节 实施申报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实施申报和备案。在实施申报时应关注:
(一)是否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完成纳税申报程序;
(二)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实施申报;
(三)是否按规定将报送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二条 代理纳税申报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采用批量申报和一键申报。采用批量申报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备案所服务的客户及代理申报的服务人员信息。采用一键申报,税务师事务所要生成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厅可接受的数据,并在申报前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批量申报是税务师事务所登陆申报系统后无须逐户登陆所服务的客户,对所服务的客户完成网上申报。一键申报是指在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将所服务的客户生成申报数据一键导入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当中,无需逐项填制申报表。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代理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三十五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
第三十六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类工作底稿应按税法规定的样式进行提交。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所需的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税务师事务所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_____,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委托事项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情况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增值税申报事项进行评价,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本期金额
1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2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3 应税劳务销售额
4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5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6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7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10 免税劳务销售额
11 销项税额
12 进项税额
13 上期留抵税额
14 进项税额转出
15 免、抵、退应退税额
16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7 应抵扣税额合计(12+13-14-15+16)
18 实际抵扣税额(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19 应纳税额(11-18)
20 期末留抵税额(17-18)
21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2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3 应纳税额减征额
24 应纳税额合计(19+21-23)
二、优惠备案情况
根据贵公司可以享受_____税收优惠政策,并已按照根据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备案或备查程序。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说明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年度(月度)财务报表
4.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一)工商登记情况说明
被评价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被评价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_____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_____。
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为上市公司:
(二)税务登记情况说明
被评价单位纳税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档案号:。
(三)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删减)。
(二)会计核算软件:
(三)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列明)
(五)税务处理环境调查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政策依据
2. 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
3. 增值税申报方式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_____元;已交纳的增值税为_____元,其中本期交纳上期增值税为_____元,本期实际预交增值税为_____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_____元。
(二)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账面核算按适用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为_____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_____元,上期留抵税额为_____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为_____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为××元。
1.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评价情况
(1)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确认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_____元,评价确认销项税额_____元。
(2)视同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确认视同销售额_____元,评价确认销项税额_____元。
具体数据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②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3)适用税率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发生相关销售行为,账面适用税率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确认此项销售业务应适用_____ %,评价确认调整销项税额_____元。
2.抵扣进项税额评价情况
(1)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的失控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元,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2)取得适用税率错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3)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4)取得三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5)购进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购进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事项评价_____
3.进项税额转出评价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2)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3)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4)其他事项的评价
(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账面核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元,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减征额为_____元,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_____元。
本次评价调整事项为:_____
(四)预缴增值税评价情况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账面核算预缴增值税额为_____元,其中出租不动产预交增值税_____元,转让不动产预交增值税_____元。
本次评价调整事项为:_____
(五)增值税减免税评价情况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增值税减免税额_____元,其中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减免税额_____元,提供免税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_____元,其他优惠事项减免增值税_____元。
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为:_____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经评价,_____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评价,_____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本报告格式适合房地产企业使用,正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除本指引规范事项外,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银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银行业从事资管产品等特定增值税业务,不包括在本业务指引范围内。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综合评价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银行外部情况,判断银行遵守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银行内部基本情况,包括银行总分支结构情况;银行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银行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三)了解银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等。尤其了解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治理层是否涉及增值税税收违法活动;
(四)了解银行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审计结论等信息;
(五)了解银行业务系统中的增值税相关系统参数配置情况。
(六)其他与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税务申报计算资料、实现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资料、增值税发票相关资料、备案资料等。
第二节 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八条 贷款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贷款合同是否于应付利息日期确认利息收入;对未签订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合同未确定应付利息日期的,是否在收取利息收入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应收利息、利息收入、贷款等会计科目金额和银行贷款合同、结息清单等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区分各种贷款的性质,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无降低利率少计利息收入现象;
(二)银行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会计科目金额,是否存在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冲销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从而减少应税销售额,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三)银行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结合银行表外项目,是否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追踪测试表外项目,是否在实际收回利息收入时,按规定确认当期销售额;
(四)银行贷款的分类,针对不良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存在冲减已计应税销售额。对呆账坏账收回情况,是否及时确认利息收入;
(五)银行特殊销售方式。豁免的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是否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重点关注:银行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业务;
(二)不符合免税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按照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第十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向客户收取的因透支消费或取现而产生的利息及价外费用,是否正确确认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银行是否在账单日或客户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信用卡透支利息在逾期超过90天后,银行是否将账单利息转表外。是否对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额;
(三)表内利息豁免,是否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银行可按照豁免后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关注事项。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进行确认。重点关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对应的合同和票据,结合出售环节,判定按照贷款服务确认销售额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 票据贴现业务关注事项。票据贴现业务的种类,贴现业务是否在贴现日确认纳税义务,对贴现息区分适用政策时间分别按全额或实际收到利息收入金额进行价税分离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时性和金额准确性、利息收入范围界定的全面和免征增值税的区分;
(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是否按照约定的付息日或出售金融商品收到利息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利息收入是否按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计算利息收入;
(四)利息收入包含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核实银行是否有将利息收入性质的款项未确认收入,未计入销售额的情况。对银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是否按照不属于利息收入,未征收增值税;
(五)银行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获取的利息收入,是否作为免税收入。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严格区分银行持有金融商品的应税利息收入和免税利息收入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其他贷款服务的合同、会计账簿核算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当期是否准确确认的贷款服务销售额。
第十五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全部业务活动;
在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业务中提供的服务,是否按照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和佣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到款项等时点确认销售额的实现,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认销售额;
(二)银行卡业务中,分别作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确认的销售额是否准确。结合清算结构、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三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其销售额确认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关注事项。是否将价差收益确认为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是否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关注转让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的税收处理。关注金融商品转让年末负差是否存在跨年结转。
第十七条 银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区分购入时间及抵扣情况等,分别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销售废旧物资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银行各类赠送行为是否实质属于“无偿”,银行各类赠送行为是否与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密切相关,银行向客户赠送的是金融服务还是行外服务或货物,对无偿赠送行为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额;
(四)银行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银行即征即退项目关注事项。具备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按照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标准,是否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实收资本标准,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在当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照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关注其实质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金融服务的资格与备案等手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具体的涉农贷款、特定主体特定区域提供金融服务等,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按照相关规定确认销售额,以及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三节 扣除项目明细关注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金融商品转让扣除项目的金额关注事项。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关注其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同时折溢价应包含在买入价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销售不动产业务关注事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对应扣除项目明细,其扣除原值的发票及相关依据。
银行其他业务中需扣除项目的金额及扣除凭证和应税销售额确认的完整性。
第四节 减免税项目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 银行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务关注事项,是否符合免税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享受免税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准确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银行业涉及的免税服务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等,还包括为境外单位进行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银行除符合免税条件的金融服务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对应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关注适用减免税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与资料。
第五节 销项税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六条 银行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应税货物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适用的税率与征收率。
第二十七条 银行是否按照确认的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并及时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银行是否按照确认的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并及时计算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节 增值税发票关注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部控制流程。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发票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三十条 增值税发票领用情况,包括领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关注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其中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以及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关注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金融商品转让,是否按余额开具发票;
第三十二条 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期末发票结余情况。将当期领购与当期使用情况和当期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比对。
第七节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关注事项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银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二)银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完整、一致,符合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三)银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与购买方的生产、经营相关;
(四)取得的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全额认证或者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额选择;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银行用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前期认证相符的全部信息。属于逾期申报的部分,确认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属于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第三十六条 其他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纳税;
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据的真实性、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等内容和申请稽核比对情况以及时限要求。
(二)银行向境外支付的利息费用、手续费及佣金等,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解缴税款。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是否认证并按期申报抵扣;
(三)银行原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关注原取得扣税凭证,是否已经按照规定认证;
(四)银行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农产品加计扣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新建不动产、改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的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九条 进项税额抵扣的扣税凭证管理。银行对取得的扣税凭证,应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对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扣填开要求、流转中责任、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进行制度规定。
第四十条 银行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是否按规定确认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节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关注事项
第四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重点关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范围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由于改变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否按照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资产净值计算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 本期申报抵扣的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或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十四条 本期税务、财政、审计部门纳税检查后在本期应调减的进项税额,包括检查过程中发现应调减的本期进项税额和以前期间的进项税额。
第四十五条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重点关注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按照规定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额的条件。符合留抵税额退税的,是否正确计算留抵退税金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申请。一旦税务机关批准留抵税额可以退税的,不管是否已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均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九节 税额抵减关注事项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税额抵减情况。
第四十九条 银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抵减情况。
(一)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获取银行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单位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重点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准确性和预征率适用性。获得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进行税额抵减。
第五十条 银行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已预缴的税款准确性和应税凭证的完整性。
第十节 税款缴纳关注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期应补(退)税额项目,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各项目对应的完税凭证。
第五十二条 银行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第五十三条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正确计算当期应(补)退税额。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五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记录底稿包括:企业基本资料、基础数据、工作底稿。
第五十六条 企业基本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等;
(二)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三)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第五十七条 基础数据内容包括书面说明及纳税人提供的财务税务资料:
(一)书面声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的书面声明。
(二)纳税人以往纳税申报数据,企业提供账务资料(包括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账、进项税额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不动产抵扣台账等)。
第五十八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销项税额数据、进项税额数据(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收优惠数据、纳税调整数据等。
(一)销项税额工作底稿。需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及税率,划分不同的应税项目,形成销项税额工作底稿;根据税控设备导出的开票数据,形成当期开票明细工作底稿。
(二)进项税额工作底稿。数据需与增值税数据确认平台数据一致,并需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进项抵扣、加计抵扣等特殊进项税额数据在当期的确认及转入转出。
(三)税收优惠工作底稿。主要记录税收优惠事项以供备查。
(四)有关税种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四章 业务成果及归档
第五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六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关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业务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合计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本期已缴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_____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涉税事项判断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判断。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执行审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XX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XX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为保险业纳税人提供保险销售、理赔等各环节增值税涉税判定、纳税计算提供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综合评价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保险公司外部情况,判断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保险公司内部基本情况,包括保险公司总分支结构情况;保险公司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三)了解保险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税收优惠备案表等。尤其了解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治理层是否涉及增值税税收违法活动;
(四)了解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审计结论等信息;
(五)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的增值税相关系统参数配置情况;
(六)其他与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证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申报计算资料:上期申报表及相关底稿;申报期科目余额表;申报期序时账;申报期记账凭证、增值税相关合同、原始发票(现场查阅);申报期台账(不动产抵扣台账、进项税额结构明细台账)等;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完税证明等资料;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情况的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八条 具体开展业务时,根据委托方及其指向的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判断保险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进项税额的抵扣、扣除项目明细、免税项目、税额抵减等具体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认增值税税收政策运用的合法合理,应纳税额计算与缴纳的正确完整。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销售额时,需关注:
(一)评价销售额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查明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销售额确认上的差异;
(三)取得或编制销售额项目明细表,判断是否计算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四)获取定价目录,抽查收取销售额是否符合保险业同行业同类业务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
(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准确完整记账;
(六)比对当期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销售额,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七)检查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八)销售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
(九)保险业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十)销售货物、应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十一)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保险合同是否于应付保费日期确认保费收入,结合业务系统核算保费、保费收入科目和保险合同、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分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时间确认保费收入。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时,需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需分析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为保单账户或资产管理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全部业务活动;
在账户管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中提供的服务,是否按照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和佣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到款项等时点确认销售额的实现,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认销售额。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保险公司各类赠送行为是否实质属于“无偿”,各类赠送行为是否与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向客户赠送的是保险服务还是外购服务或货物,对无偿赠送行为是否已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额。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即征即退项目时,需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具备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注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标准,是否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实收资本标准,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时,需关注纳税人是否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在当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价外费用时,需关注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并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照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关注其实质要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免税金融服务时,需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再保险服务等。
(二)纳税人享受免税规定,是否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重点关注纳税人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备案情况,抽查分析享受优惠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保险产品费率表。
(三)判断享受免税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能否分别准确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其他减免税项目时,需关注纳税人除符合免税条件的金融服务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对应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判断适用减免税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与资料。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发票签章等内部控制流程是否有效。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时,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判断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是否属实。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以及免税收入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判断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是否属实,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规定应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包括:金融商品转让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计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于改变用途,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资产移交免税保险部门专用等。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准确性:
(一)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获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单位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及是否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准确性和预征率适用性。获得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进行税额抵减。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是否准确、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计算是否准确,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节 申报准备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质量复核程序相关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确认,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时,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四节 纳税申报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增值税涉税信息的确认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方式及要求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增值税、提示委托人保存归档有关资料。具体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记录底稿包括:企业基本资料、基础数据、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基本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等;
(二)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三)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第三十二条 基础数据内容包括书面说明及纳税人提供的财务税务资料:
(一)书面声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的书面声明。
(二)纳税人以往纳税申报数据,企业提供账务资料(包括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账、进项税额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不动产抵扣台账等)。
第三十三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销项税额数据、进项税额数据(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收优惠数据、纳税调整数据等。
(一)销项税额工作底稿。需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及税率,划分不同的应税项目,形成销项税额工作底稿;根据税控设备导出的开票数据,形成当期开票明细工作底稿。
(二)进项税额工作底稿。数据需与增值税数据确认平台数据一致,并需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进项抵扣、加计抵扣等特殊进项税额数据在当期的确认及转入转出。
(三)税收优惠工作底稿。主要记录税收优惠事项以供备查。
(四)有关税种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代理申报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合计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本期已缴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_____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一)涉税事项审核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复核。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执行复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XX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XX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9)《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小微企业纳税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小微企业其他代理事项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代理业务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为保证纳税代理事项(以下简称“纳税代理事项”)的真实、可靠、完整的活动。
本指引所规范的纳税代理事项的业务处理,包括:处理流程的创制或改造、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和报告及附件生成。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一是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二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纳税申报服务事项资料进行审核,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小微企业纳税代理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资料收集与整理程序。
(一)纳税人调查;
(二)搜集审查证据资料;
(三)基础数据整理归类;
(四)交易处理数据采集;
(五)差异事项数据采集。
第八条 应关注纳税人的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制度环境和办税制度环境等情况,取得有关材料,提出制度环境建议。
第九条 取得与审核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十条 对审查后的交易类证据资料进行分类确认收款业务、付款业务、转账业务等三类业务基础数据。对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按税种归集纳税调整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收款业务、付款业务、转账业务三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财务会计六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净资产六大类;
(三)分别整理锁定纳税人可供选择的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代理建账建制
第十三条 代理建账建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设计、创建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账建制应调查企业的企业基本环境、内控制度环境、会计制度环境、办税制度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和委托人要求建立账薄和设计相关制度。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企业基本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法律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交易处理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会计处理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四)税务处理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五)调查确认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
第三节 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记账、算账、出具财务报告等事项的会计服务行为。
代理记账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代理记账资料交接,二是原始凭证审核,三是执行核算程序出具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交接资料类型,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类资料、代理记账服务期间期初资料、外部业务核算原始凭证、内部业务核算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审核应关注:
(一)记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是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三)扣除凭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十八条 在财务报告出具前,应与委托人建立有效的业务沟通机制,保证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根据编制和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出具财务报告,
第四节 代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代理纳税申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委托,对取得的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包括:申报准备、申报文书制作、申报资料报送。
申报准备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申报方案设计、报送安排。
第二十条 纳税事项审核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提出评价意见。
纳税事项审核执行的审核程序和方法,应当按照纳税审核类的相关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种纳税申报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各类小微企业具体申报税种情况如下:
(一)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申报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小微企业重点应关注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按《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办理备案或备查事项。应关注: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变化;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三)行业特殊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第二十三条 税种纳税申报涉及的各税种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审核及实施申报,应当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代理纳税申报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采用批量申报和一键申报。采用批量申报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备案所服务的客户及代理申报的服务人员信息。采用一键申报,税务师事务所要生成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厅可接受的数据,并在申报前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批量申报是税务师事务所登陆申报系统后无须逐户登陆所服务的客户,对所服务的客户完成网上申报。一键申报是指在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将所服务的客户生成申报数据一键导入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当中,无需逐项填制申报表。
第五节 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其他代理业务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发票相关代理事项代理、税收优惠办理事项代理、涉税证明事项代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代理、清税注销事项代理活动。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工具的工作底稿设计,应满足交易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避免三个环节处理脱节,实现财务报告与纳税代理一体化,为研发小微企业纳税软件创造技术环境。
第二十七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卷宗、业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收款业务、付款业务、转账业务、纳税调整业务。
第三十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业务记录工作底稿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财务报告、纳税申报等五类,该业务记录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记录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记录类工作底稿设计的核心任务是:各类工作底稿的表格内容设计和各表间的逻辑关系设计。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纳税服务业务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代理建账建制、代理记账业务、代理纳税申报、其他代理业务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应包括:当期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在日常涉税管理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质量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审核,关注处理结果合法性。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委托事项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代理业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代理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理建账建制情况
(一)贵公司已建立 ,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补制度 。
(二)贵公司未建立 ,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补制度 。
(三)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为贵公司建立财务核算制度 ,税务核算制度 ,已按照要求设置总帐、明细帐和会计科目;
二、代理记账情况
(一)原始凭证编制和审核情况
(二)财务报告情况
三、代理纳税申报情况
(一)纳税申报
(二)优惠备案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资料收集
第一节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企业基础信息、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根据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修改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委托协议,并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一)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复核等;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二)双方责任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疏忽或过失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等内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复杂程度,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二节 申报资料的收集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人不同情况获取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关注: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资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报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居民企业填报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八)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规定报送的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如实提供以上资料。
第三章 关注事项
第一节 利润总额的计算和关注事项
第十条 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和利润总额项目的会计核算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重点关注税会差异。
第十一条 关注利润表会计核算科目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第二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和关注事项
第十二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项目或对外提供劳务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接受捐赠收益按本制度纳入资本公积的,都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四条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了解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投资收益计算是否正确;
(九)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
第十六条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
(一)申报年度是否有新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七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九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重点关注:
(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第三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和关注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项目,提供劳务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工资薪金支出,重点关注:
(一)是否合理有据;
(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1月1日至年度汇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四)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支出计入工资拟申报扣除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三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关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 (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十二条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 捐赠支出,重点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合法票据;
(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 利息支出,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四)在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等条件下审核利息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六条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重点关注会计和税收规定的差异。
第三十七条 赞助支出,要注意公益性捐赠、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费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第四十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重点关注: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跨期扣除项目,重点关注:纳税人依据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以及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重点关注: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或累计结转是否超出规定比例。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超出规定比例;
(二)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纳税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后,委托人按照原标准缴纳的在“税金及附加”、“在建工程”等科目中核算的税费支出,在收到有关部门退还的多缴款,关注是否已经作为减少支出处理还是虚挂往来款。
第四节 资产类调整项目和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及关注事项
第四十七条 资产类调整项目,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重点关注: 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是否准确; 加速折旧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重点关注: 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损失,依据税法重点关注: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资产损失有关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纳税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其他等。 企业重组,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所得是否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债务重组是否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是否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技术入股,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备案手续。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是否合理。 股权划转、资产划转,重点关注: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划出方企业名称、划出方纳税人识别号、划入方企业名称、划入方纳税人识别号、划转双方关系、划转完成时间 、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双方会计处理记录、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转方案、划转商业目的;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的供批准文件及承诺书等资料。
(二)政策性搬迁,重点关注:申报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发生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重点关注: 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计算销售以及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实际发生以及转回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金额。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重点关注: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是否正确,是否正确填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和其他纳税调整及关注事项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对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需要重点关注:
(一)依据税法确认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依据税法判断纳税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纳税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准确。
第五十条 纳税人报表附注已披露发生关联交易业务协议书未约定纳入代理范围的,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第五十一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纳税人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事项。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关注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重点关注: 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是否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享受优惠事项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五)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某项优惠事项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是否分别留存备查资料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第七节 弥补亏损项目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及关注事项
第五十三条 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当年境内所得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当年亏损额,当年待弥补得亏损额,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得以前年度亏损额,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重点关注:
弥补亏损的纳税人企业类型是一般企业还是属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第五十四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包括境外税前所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抵免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等。重点关注:
(一)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关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五)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关注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八节 应纳税额计算关注事项
第五十五条 应纳税额计算,包括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重点关注:
(一)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并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五)纳税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重点关注:
(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汇总范围;
(二)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十七条 依照税法规定需要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 申报表填制与备案资料准备
第五十八条 业务协议书约定了代理特定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辅导纳税人调整账务,作出纳税调整。
业务协议书未约定代理特定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纳税人获取管理当局申明书,经纳税人书面签署确认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填报。
第五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取得纳税人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数据对本年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关注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本年度申报的影响。
第六十条 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第六十一条 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二)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六十二条 填报收入时,应当关注:
(一)收入的范围与划分:
1.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财务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等。
2.不征税收入。
(二)收入的金额:公允价值与非公允价值;实际收入与同类产品收入。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如接受捐赠收入);分期确认与延期确认、暂不确认等。
第六十三条 填报扣除时,应当关注:
(一)扣除的范围与划分:允许扣除与不得扣除;与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和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财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
(二)扣除金额:据实扣除与限额扣除、比例扣除、加计扣除;公允价值与不公允的价值;实际成本与同类产品成本。
(三)扣除的时间:当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期间费用)与分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成本)、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六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资格证件号码。
第五章 申报表和备案资料报送
第六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代理业务,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约定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第六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报告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等,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填报申报表并出具报告。
在归集、分析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关注、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关注,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可靠、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利润总额 | |
| 2 | 减:境外所得 | |
| 3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
| 4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
| 5 |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 |
| 6 |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 |
| 7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
| 8 | 减:所得减免 | |
| 9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10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11 | 应纳税所得额 | |
| 12 | 税率 | 25% |
| 13 | 应纳所得税额 | |
| 14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 15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
| 16 | 应纳税额 | |
| 17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
| 18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
| 19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
| 20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
| 21 |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22 |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23 |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24 |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一《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 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备案类事项信息披露表》
5.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说明
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资产总额XXXXXX万元;从业人数XXXXXX;所属行业XXXXXX;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XXXXXX;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XXXXXX;是否为上市公司XXXXXX;是上市公司:是境内或境外的上市公司;纳税人类型:是否为跨地区经营企业(100),是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适用总机构(跨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10),或不适用适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20),或适用总机构(省内)(230);或是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311),或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312);
二、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或银行或证券或保险或担保 ),XXXXXX年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否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或纳税人为小企业,XXXX年度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或纳税人为XXXXXX企业,XXXX年度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或纳税人为事业单位,XXXX年度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医院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或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或纳税人为民间非营利组织,XXXX年度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纳税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XXXX年度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或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XXXX年度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他。纳税人为XXXXXX,XXXX年度适用XXXXXX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三、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纳税人是否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选择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选择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是否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为创业投资企业;是否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是否是服务外包类,是服务外包类: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10),或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20),或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130);是否是服务贸易类;是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10),或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20),或是文化技术服务(230),或是中医药医疗服务(240);
是否为非营利组织;
是否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是否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110),或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20),或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130),或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140),或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150);是否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新办符合条件企业(210),或是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20),或是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是否是软件企业,软件企业:是一般软件企业:是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11),或是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2),或是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或是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或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是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11),或是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1),或是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31),或是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41);
是否为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400);
是否为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500),
是否为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600);
纳税人XXXX年XX月XX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XXXXXXXXXXXX,入库时间XXXXXXXXXXXX; 纳税人XXXX年XX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年,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XXXX年XX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XXX。
纳税人XXXX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是一般性重组,或是特殊性重组;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是法律形式改变(100),或是债务重组(200),是债务重组:是债务人(210),或是债权人(220);
或是股权收购(300),是股权收购:是收购方(310),或是转让方(320),或是被收购企业(330);
或是资产收购(400),是资产收购:是收购方(410),或是转让方(520);
或是合并(500),是合并:是合并企业(510);或是被合并企业(520),或是被合并企业股东(530);
或是分立(600);是分立:是分立企业(610);或是被分立企业(620),或是被分立企业股东(630)。
纳税人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XXXX年XX月,本年度是否是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本年度是否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是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是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是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是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四、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1.股东名称:XXXXXX,证件种类:XXXXXX(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XXXXXX,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XXXXXX ,投资比例:XX(%),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XXXXXX万元, 国籍(注册地址):XXXXXX;
……
10.股东名称:XXXXXX,证件种类:XXXXXX(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XXXXXX,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XXXXXX ,投资比例:XX(%),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XXXXXX万元, 国籍(注册地址):XXXXXX;
11.其余股东合计投资比例:XX(%),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XXXXXX 万元。
(提示:须填报被复核单位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以“其余股东合计” 填报;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第二部分 调整事项说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调整说明 贵单位确认利润总额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一)境外所得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为0元。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确认XXXXXX元,具体计算过程:“境外所得”XXXXXX元=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XXXXXX元。(提示: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合计减去第11列合计的差额),其中: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合计),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XXXXXX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1列合计);
(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为XXXXXX元。
2.1 收入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视同销售收入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情况。[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注:第三条废止)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要求分项披露调整原因,视同销售列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及纳税调增金额,视同销售采用的价值确认方法如同类市场价格、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同类对外销售价格、购入时的价格等。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收入、成本与税收确认收入、成本处理无差异的,不需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⑤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⑦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⑧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⑨其他XXXXXX元。
上述调整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的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 [提示:选择披露,下同]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根据税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分项披露每一具体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XXXXXX元,其中:A.租金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利息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分期确认收入XXXXXX元,其中: 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其他分期确认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XXXXXX元,其中: A.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 其他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④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XXXXXX元,其中: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上述调整详见《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提示:在期限内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已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需要纳税调减,其中政府补偿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调减;资产处置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3行调减;通过“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搬迁收支的搬迁收入或本年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已作递延收入等处理未计入本年度损益的,不需纳税调减。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政策性搬迁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根据其与前、后期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进行税会差异的纳税调增,之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政府补助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也在此处进行相应的调减]
(3)投资收益
[提示:如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确认的投资收益XXXXXX元,【不包括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其中: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 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④衍生工具: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⑤交易性金融负债: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⑦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⑧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⑨其他: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具体详见《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提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视同受控外国企业向贵单位分配股息的纳税调整情况在该附表第9行次“九、其他”反映]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提示:如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提示:如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购置交易性金融资产XXXXXX元,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部分交易费用应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以后年度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相应增加其计税基础确认金额的方式进行纳税调减,并在该年度的A105030表反映调整情况。]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提示:如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提示:要求说明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类别,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净损益金额XXXXXX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7)不征税收入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本纳税年度取得部分XXXXXX元、以前年度取得结转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XXXX年XX月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在5年内未支出或缴回部分XXXXXX元、XXXX年XX月取得……[提示:同一年度如有多次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需分别披露取得时间、需调增金额等]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情况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XXXXXX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XXXXXX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其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XXXXXX元,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XXXXXX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XXXXXX元,政府性基金收入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元。其中: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XXXXXX元、与取得资产相关部分XXXXXX元、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XXXXXX元。其中:已计入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作递延收益处理部分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为XXXXXX元,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政府其他补助XXXXXX元。 [提示: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调整情况,与取得收益相关且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已作收入计入当年损益的,不需纳税调整,未作收入处理的,更正会计处理后计税;与取得资产相关或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分年计入损益时相应调减]。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提示:如没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实施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具体经营项目、条件或情况、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所得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本年度发生额、可抵减销售收入或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9)其他收入类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存在税会差异调整的收入事项。]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XX收入项目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除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收入项目、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等外,还应增加以下披露表格]
2.2 扣除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扣除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1)视同销售成本
[提示:如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⑤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⑦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⑧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⑨其他XXXXXX元。
具体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职工薪酬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职工薪酬支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实行工资据实扣除的企业适用]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提示:…/…二选一]期末余额XXXXXX元,期初余额XXXXXX元,贷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借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其中: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XXXXXX元[提示: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本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上年度计提并已/未[提示:…/…二选一]在上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次年1月1日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
[提示: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XXXXXX工资办法的企业适用]贵单位经XXXX部门批准实行XXXXXX工资办法,本年度经复核批准限定的工资薪金XXXXXX元,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提示:…/…二选一]期末余额XXXXXX元,期初余额XXXXXX元,贷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借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其中: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XXXXXX元[提示: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本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上年度计提并已/未[提示:…/…二选一]在上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次年1月1日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本年度工资储备结余XXXXXX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XXXXXX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额XXXXXX元(不包括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XXXXXX元、补充养老保险费XXXXXX元、补充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冲减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后,本年度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XXXXXX元。
贵单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XXXX元,本年度改变用途支出XXXXXX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冲减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留待以后年度使用的余额XXXXXX元。[提示:2007年期末“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的企业适用]
[提示:职工福利费余额要区分会计口径和税收口径结余,这里指税收口径;要求披露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单独设账准确核算,并具体说明纳税调整的事实、计算过程和金额。]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XXXXXX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冲减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后,本年度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XXXXXX元。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元,本年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XXXXXX元。
[提示:可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单位适用]其中: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XXXXXX元,冲减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的余额XXXXXX元。[提示:2007年期末“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存在余额的企业适用,职工教育经费余额要区分会计口径和税收口径结余,这里指税收口径。] 工会经费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会经费XXXXXX元,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并索取专用凭证的工会经费XXXXXX元,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XXXXXX元。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提示:实际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不计算在内]),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税收金额XXXXXX元[提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不得计算在内],经复核纳税调整增加 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2.2(2)②“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住房公积金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税收规定的缴付标准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XXXXXX元。 补充养老保险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实际缴付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四(二)2.2(2)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⑧ 补充医疗保险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实际缴付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四(二)2.2(2)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提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是统一在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内专设明细科目归集核算。有放到其他项目上核算的,应更正有关账务处理,并在本复核项目上完整披露纳税调整情况。]账载金额XXXXXX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的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为XXXXXX元;本纳税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营业收入XXXXXX元,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XXXXXX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XXXXXX元,减除本年度已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中在以前年度已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的收入XXXXXX元);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XXX元,与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比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的规定,本年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元(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元),本年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税收规定的扣除率XXXXXX%),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XXXXXX元,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XXXXXX元,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被复核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或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5)捐赠支出
[提示:如会计上没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会计上没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形的,作如下披露。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全额扣除部分没有税会差异,不需纳税调整,只披露具体支出情况,不需填报A105070表;不符合或未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的部分计入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因此,具体确认的纳税调整额是包括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并据此复核A105070表的填报。]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捐赠支出行为,根据记录捐赠支出的各有关账户的合计金额,确认账载金额XXXXXX元,其中: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合计XXXXXX元。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①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②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
③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XXXXXX元乘以12%的数额),具体数据如下:
A、前三年度(XXXXXX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
B、前二年度(XXXXXX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
C、前一年度(XXXXXX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
D、本年度账载金额XXXXXX元,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增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
本项目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6)利息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利息支出共计XXXXXX元,其中:资本化的利息支出XXXXXX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本年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此处仅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应当资本化调整的利息,包括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未完工开发产品项目(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计税成本调整的利息支出等,在本复核说明 “资产类调整项目的复核”反映]
①向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向非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计算过程如下: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提示: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提示:对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应披露具体事实、计算过程和金额,如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支付超过规定利率水平调整的利息、关联企业借款调整的利息、支付给自然人的是否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如没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XXXXXX元,其中:因XXXX事项被XXXX单位处以XXXX元罚款,……。[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付项目、原因、支付对象、金额等,不包括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8)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提示:如没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税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XXXXXX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XXXXX元、营业税滞纳金XXXXX元,……[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出项目、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9)赞助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赞助支出XXXXXX元,其中:因XXXX事项向XXXX单位赞助XXXX元,……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付项目、原因、支付对象、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10)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提示:如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会计指引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XXXXXX元与其公允价值XXXXXX元之间的差额,分XX年(期)摊销,本纳税年度冲减财务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XXXXXX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
……
(11)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佣金和手续费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支付对象、业务内容、支付标准、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计算过程、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XX的X%的标准向个人支付XXXXXX佣金/手续费支出XXXXXX元,所签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XXXXXX元,该项佣金/手续费支出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XXXXXX规定,贵单位可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XXX的X%的标准向XXXXXX支付……[提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名称有不同规定的,应按规定列示该基数的名称及数额]
……
(1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也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本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其中:XXXXXX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本年支出费用化金额为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必须填写本复核说明四(二)“1.3(1)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
[提示:发现企业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以前年度已会计列支,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以前年度已会计列支,但未按相关税收规定相应进行不得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未纳税调整增加额共计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XX元、XXXX年度XXXXXX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整增加的更正申报。
(13)跨期扣除项目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跨期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金额XXXXXX元,经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业务内容、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计算过程、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因XXXXXX事项发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项目支出账面金额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XXXXXX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因XXXXXX事项发生……
……
(1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XXXXXX元,其中:
①个人手机话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②个人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15)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的情形,也没有发生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其中: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XXXXXX元,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XXXXXX元。[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本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8010合计行第16+17列金额。]
(16)党组织工作经费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7)其他扣除类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或所得时存在税会差异的其他支出扣除调整事项也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其他扣除类项目支出账面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已计入损益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发生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存货资产摊销支出/发生未缴交的税金及附加/XXXXXX支出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属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XXXXXX成本费用类/税金及附加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
……
2.3 资产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资产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资产折旧、摊销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XXXXXX元,根据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本年有实际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本年度内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额XXXXXX元(其中:税收減少额XXXXXX元、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XXXXXX元)[提示:此项有关“税收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税收減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均按A105080填报说明(A类2017年版)2018年修订的有关解释计算]。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相关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使用或销售(含转让处置)每一年度鉴证说明的此处增加以下披露,如购置的属于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则参考以下格式进行披露]
其中: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且在本纳税年度仍可按照会计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账载金额XXXXXX元(已含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账载金额XXXXXX元),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成本部分计算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已确认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XXXXXX元(已含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XXXXXX元)[提示:资产成本中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部分不确认计税基础,全部是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其计税基础应确认为0元。],贵单位对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企业有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本部分、计算折旧、摊销额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时,应以分别不计入第4列至第8列金额的方式体现该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额。还须结合取得与资产相关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已按资本化处理,包括按本年折旧摊销额同时确认计入本年损益的收入和相关资产期限内[5年(60个月)]各年折旧摊销的资本化支出,已分别计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该资金取得年度行次第4列和有关第5列至第10列的金额的情况一并确认]
[提示:发现企业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会计折旧,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会计折旧,但未按相关税收规定相应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未纳税调整增加额共计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XX元、XXXX年度XXXXXX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整增加的更正申报。
[提示: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如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必须增加以下披露,如购置的属于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则在其他相应复核项目中参考以下格式进行披露]
其中: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合计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后,作为该类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对于资产的账面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应在此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包括减值准备的提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同时披露其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而造成多扣除折旧的,也应提出复核意见,其他资产的摊销,同理。)]
……
[提示:对实际发生其他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按照A105080表的资产项目名称、顺序设②、③……小项并参考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格式披露复核情况。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的复核也在此处披露,其中用于出租的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可按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规定处理,但处置时前已折旧、摊销的部分不计入其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税收上仍为未售开发产品处理。]
②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贵单位本年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金额合计XXXXXX元(税收折旧金额合计XXXXXX元-加速折旧统计金额合计XXXXXX元)。
③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贵单位本年度为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经改制资产评估增值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XXXXXX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XXXXXX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2)资产减值准备金
[提示:如没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计入本纳税年度损益的未经核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发生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允许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本项披露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复核情况。]
① 坏(呆)账准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核算未经核定的坏(呆)账准备金期初账载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损失本年度收回的金额XXXXXX元,因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坏账损失发生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增提/减提准备金XXXXXX元,坏(呆)账准备金期末账载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照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照税收规定先冲减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截至本纳税年度的期初余额的部分XXXXXX元、直接从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XXXXXX元。
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截至本纳税年度的期末余额确认为XXXXXX元。
② 存货跌价准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核算未经核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期初账载金额XXXXXX元,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XXXXXX元,因存货减值发生的准备金税前增提XXXXXX元,存货跌价准备金期末账载金额XXXXXX元。
[提示:有发生提取未经核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其他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参照上述格式进行披露]
(3)资产损失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复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2)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3)存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4)固定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5)无形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无形资产转让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6)在建工程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7)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8)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①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1、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A2、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9)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10)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11)打包出售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12)其他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以上1)-12)合计: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提示:政策性搬迁损失按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金额确认该损失账载金额,但不确认该损失的税收金额,其中搬迁完成年度产生的搬迁损失税收金额应在本复核说明2.4(2)“政策性搬迁的复核”项反映]。
(4)资产类其他调整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资产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或所得时存在税会差异的其他资产类项目调整事项也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XXXX项目账面金额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核算资产价值,取得该项资产时间是XXXXXXXXXXXX年XXXXXX月,摊销方式是……,本纳税年度摊销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
[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资产项目、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2.4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提示:如没有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需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需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需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损益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提示:根据企业适用情形,选择作如下披露:]
①一般性税务处理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的规定,除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外,适用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A.债务重组,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账载金额XXXXXX,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债转股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B. 股权收购,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C. 资产收购,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D. 企业合并,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E. 企业分立,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F.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H. 技术入股,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I. 股权划转、资产划转,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J. 其他一般重组事项,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A.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账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债转股,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 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会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D. 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E.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F.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G. 技术入股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H. 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如:基本情况:划出方企业名称: XXXXXX;划出方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划入方企业名称: XXXXXX;划入方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划转双方关系XXXXXX; 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划转完成 ;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值XXXXXX元;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XXXXXX元;会计处理: 划出方借:XXXXXX元、贷:XXXXXX元; 划入方借:XXXXXX元、贷:XXXXXX元;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出方XXXXXX元 、划入方XXXXXX元,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出方XXXXXX元 、划入方XXXXXX元。
I.其他特殊性重组事项,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2)政策性搬迁
[提示:如没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政策性搬迁清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清算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贵单位XXXX年度起发生的XXXX政策性搬迁事项,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迁出地为XXXX、迁入地为XXXX,已按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提示:按税收规定,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现于本纳税年度的XX月XX日完成搬迁,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调整详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提示:如有发生政策性搬迁本纳税年度未完成搬迁的,作如下披露]
具体计算过程及说明如下:
①取得搬迁收入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搬迁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
其中: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XXXXXX元+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XXXXXX元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XXXXXX元+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XXXXXX元+其他补偿收入XXXXXX元;
②搬迁支出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费用支出XXXXXX元+搬迁资产处置支出XXXXXX元);
其中:搬迁费用支出XXXXXX元=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XXXXXX元+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XXXXXX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XXXXXX元+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XXXXXX元+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XXXXXX元);
③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收入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支出金额合计XXXXXX元);
④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为XXXXXX元(搬迁所得XXXXXX元+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XXXXXX元+搬迁损失分期扣除XXXXXX元);
⑤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XXXXXX元(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为XXXXXX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金额合计为XXXXXX元-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金额合计为XXXXXX元)。
(3)特殊行业准备金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详见《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具体数据如下:
①保险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保险保障基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2.投资型保证收益财产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3.投资型无保证收益财产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4.人寿保险业务保证收益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5.人寿保险业务无保证收益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6.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7.长期健康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8.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9.投资型保证收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10.投资型无保证收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寿险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D.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F.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E大灾风险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G.其他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证券行业,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D.证券行业其他准备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期货行业,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C.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D.期货行业其他风险准备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④金融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贷款损失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C.金融企业其他风险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⑤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担保赔偿准备,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未到期责任准备,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C.其他,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⑥小额贷款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贷款损失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其他,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⑦其他行业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提示: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按预计计税毛利率(XXXXXX%)计算预计毛利额XXXXXX元,根据税法、《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5)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和《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6)其他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具体的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或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2.5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提示:如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2.6 其他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项目账面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存在其他项目的调整事项,参考上述格式进行披露,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具体项目、具体的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或那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提示:如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3.1 免税收入
[提示:如没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确认为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免税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确认取得国债利息收入XXXXXX元;
②根据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元;其中:
A.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B.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③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④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⑤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⑦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⑧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⑨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⑩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⑫其他专项优惠金额为XXXXXX元。
3.2 减计收入
[提示:如没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减计收入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XXXXXX收入XXXXXX元,根据规定,确认减计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总额XXXXXX元乘以10%);
②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其中:
A.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B.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
C.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的金额;
③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
3.3 加计扣除
[提示:如没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加计扣除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1)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为一般企业,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XXXXXX项。根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XXXXXX元。
(提示:依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XXXXXX项。根据规定,复核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见《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表》。
(3)创意设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XXXXXX项。根据规定,复核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见《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表》。
(提示:依据财税〔2018〕64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XXXXXX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XXXXXX元。
(5)其他专项加计扣除XXXXXX元。
(四)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提示:如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可以弥补抵减境内的亏损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五)所得减免
[提示:如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所得减免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XX所得额合计XXXXXX元,根据规定,确认减免所得额合计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元。详见《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具体数据如下:
1.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其中: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其中:①港口码头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其中:①公共污水处理项目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5.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7.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8.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9.其他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XXXXXX元,该金额直接填入主表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1.前十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 元;
2.前九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3.前八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4.前七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 元;
5.前六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6.前五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7.前四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8.前三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9.前二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10.前一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11.本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计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12.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XXXXXX元。
[提示:如果有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形,需增加披露具体情形、金额、计算过程等,其中追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的,结合本复核说明“资产损失扣除的复核情况”一并确认。如果属于合并承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须详细将计算过程反映。]
(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属于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经复核,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和XXXXXX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复核确认XXXXXX年度发生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详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具体情况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①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②于XXXXXX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的XXXXXX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2.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①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②于XXXXXX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的XXXXXX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上述确认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XXXXXX元。计算过程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减:所得减免XXXXXX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XXXX元,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元。
二、应纳税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税率25%)。确认减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抵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核实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为XXXXXX元。
[提示:根据纳税人本纳税年度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分别披露]
(一)减免所得税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减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减免所得税额XXXXXX元,详见《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从业人数XXXXXX人,资产总额XXXXXX元,所属行业为XXXXXX,根据税法,即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为XXXXXX元=应纳税所得额×15%。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XXXXXX元;
(1)一般企业
贵单位XXXXXX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XXXXXX,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年×月×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级领域(或二级领域或三级领域),关键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①收入指标。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技术性收入XXXXXX元;本年企业总收入XXXX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XXXX元,不征税收入XXXXXX元,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XXXXXX%(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②人员指标。本年科技人员数XXXXXX人,本年职工总数XXXXXX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XXXXXX%(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③研发费用指标。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XXXXXX%(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XXXXXX元÷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
根据税法规定,确认,本年可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XXXXXX元;
贵单位XXXXXX年度,是在 XXXXXX区(经济特区或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XXXXXX,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年×月×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级领域(或二级领域或三级领域),关键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①收入指标。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技术性收入XXXXXX元;本年企业总收入XXXX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XXXX元,不征税收入XXXXXX元,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XXXXXX%(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②人员指标。本年科技人员数XXXXXX人,本年职工总数XXXXXX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XXXXXX人(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③研发费用指标。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XXXXXX%(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XXXXXX元÷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XXXXXX元;
4.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贵单位本年可享受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6.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年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确认,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单位本年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本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可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根据规定,确认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0.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或是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4.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5.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规定,贵单位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6.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规定,贵单位当年享受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7.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贵单位当年可享受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8.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抵免所得税额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根据税法规定,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XXXXXX元,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XXXXXX元,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XXXXXX元; 本纳税年度发生抵免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详见《税收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具体情况如下:
1.前五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2.前四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3.前三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4.前二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5.前一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6.本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税额合计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税额合计XXXXXX元。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选择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当年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①境外税前所得合计XXXXXX元;
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XXXXXX元-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合计XXXXXX元
③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合计XXXXXX元
④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税率XXXXXX%
⑤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合计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合计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
⑥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合计XXXXXX元=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合计XXXXXX元+按12.5%计算的抵免额合计XXXXXX元+按25%计算的抵免额合计XXXXXX元
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合计XXXXXX元
2.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当年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1)XXXXXX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①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
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XXXXXX元;
③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XXXXXX元;
④境外所得应纳税额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税率XXXXXX%;
⑤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XXXXXX元;
⑥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XXXXXX元=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XXXXXX元+按12.5%计算的抵免额XXXXXX元+按25%计算的抵免额XXXXXX元;
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XXXXXX元+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XXXXXX元+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XXXXXX元;
⑧……
(9)XXXXXX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
以上(1)-(9)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第一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②第二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③第三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④第四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六)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贵单位本年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提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增加以下披露]
三、总分机构分摊本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详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具体总分机构分摊本年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一)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情况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共有XXXXXX家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根据税法规定,复核计算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详见《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1.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2.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XXXXXX元+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XXXXXX元+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
3.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XXXXXX元=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
四、备案事项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备案事项包括:政策性搬迁、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及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
五、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重大事项。
(一)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股权)划转,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重大事项,包括大额往来款、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股权(产权)转让、资产(股权)划转、长期股权投资等事项。
六、其他事项批露
[提示:本报告及《纳税调整事项说明》编制要求]
1. 本报告格式适合查账征收纳税人使用,正文的注释或提示在出具正式报告时应删除。
2.经复核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要纳税人盖章确认才能成为有效的申报依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判断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在确保各项纳税申报数据及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编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最终向委托人出具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规范的纳税申报事项的业务处理,包括: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按税法规定计算并调整具体涉税金额和报告及附件生成。
本指引所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包括: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据实申报)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依据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复核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时,应根据代理业务具体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核对,包括: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资料(包括账表);
(五)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与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经费支出明细表、外汇收支(总部经费拨付)明细表;
(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提供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
(八)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居民身份证明;
(九)非居民企业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季度纳税资料;
委托方应出具委托方声明书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审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纳税人的下列企业环境情况,取得有关材料,提出制度环境建议,编制有关工作底稿:
(一)企业基本环境调查与建议;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调查与建议;
(三)会计制度环境调查与建议;
(四)办税制度环境调查与建议。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取得与审核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的证据后,应核对判断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同时,应关注非居民企业财务报告中收入支出与境内机构有无直接联系的证据的收集。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核对后的交易类证据资料,进行分类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三类业务基础数据。第一步划分三大类: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第二步根据大类工作底稿列示的中类,对三大类证据资料进行细化归入中类。
对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归集纳税调整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等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市场交易现状资料,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及会计要素相关准则,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利润、资产、负债六大类,并按税务要素归集为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三大类;
(三)分别整理并锁定纳税人可供选择的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参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相关条款对委托人的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一般应关注与代理纳税申报相关的事项,具体可参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对影响纳税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当期数与累计数之间、主表与附表之间、各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申报表是否衔接等;
(二)财税政策变动对当期纳税申报的影响;
(三)重要涉税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声明;
(四)是否对发现的与税法不符事项做出了必要的书面提示;
(五)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七条 代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
(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核对企业基础信息;
(四)复核利润总额计算,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调整情况;
(五)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
(六)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
(七)复核资产类调整项目;
(八)复核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九)复核专业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和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十)复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十一)复核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项目;
(十二)复核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
(十三)复核应纳税额计算;
(十四)核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十五)核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与季度财务报表进行比对分析;
(十六)核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的信息是否已经准确反映在年度纳税申报中;
(十七)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否完整正确。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其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时,应当修改计划,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程序,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当有证据表明委托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高层管理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涉税服务人员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第三节 申报准备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申报准备时,首先取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审核信息,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相关税种的应纳税额,按照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是否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具体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优惠;
(三)计税方法的选择;
(四)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来源;
(五)主表与附表的填写顺序;
(六)表内、表间以及本期与上期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七)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目、各栏的填报方法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计算关系进行;
(八)税收政策变化对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申报准备时,需进行以下复核工作:
(一)核对按会计利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利润情况,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如果经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仅对该财务审计报告予以复核。
(二)复核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收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需要调整,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与非居民企业直接相关的非货币性收入;
2、与非居民企业直接相关的来源于境外的收入。
(三)确认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成本费用、经费支出情况,成本费用、经费核算是否准确,是否需要调整,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税收罚款不应计入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总额;
2、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总额;
3、购买固定资产以及装修费是否已一次性计入经费支出;
4、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常驻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需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经费;
5、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代理编制完成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予以确认,并要求委托人在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和承办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分别归集委托人各税种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准备时,应当核对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是否存在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的税收优惠事项;
(六)纳税申报资料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核对的事项。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代理纳税申报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关注,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
代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事项审核、税种纳税申报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事项审核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纳税申报事项,如何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咨询意见。
纳税事项审核执行的审核程序和方法,应当按照纳税审核类的相关规则、指南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税种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税种纳税申报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审核及实施申报,应当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纳税申报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采用批量申报和一键申报。采用批量申报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备案所服务的客户及代理申报的服务人员信息。采用一键申报,税务师事务所要生成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厅可接受的数据,并在申报前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批量申报是税务师事务所登陆申报系统后无须逐户登陆所服务的客户,对所服务的客户完成网上申报。一键申报是指在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将所服务的客户生成申报数据一键导入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当中,无需逐项填制申报表。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具体的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上门申报和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四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申报信息与财务会计资料比对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节 后续管理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四十二条 代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完成后,涉税服务人员应提示纳税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提示委托人保存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为最终填制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资料信息,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四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企业股权情况、企业所属国别、基本业务及交易情况、法律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交易处理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工作底稿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跨国会计核算准则与制度差异控制、国别间税收政策准确适用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四)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第四十九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纳税调整业务。
(一)收入业务工作底稿。以查账方式征收及按收入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代理业务应统计相关底稿,主要包括:取得收入、总部拨入经费款形成的收入业务或应付债务、收款业务会计调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收款情况。
(二)成本费用业务工作底稿。以查账方式征收及按成本费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代理业务应统计相关底稿,主要包括:购置形成成本费用、购置形成资产、借出款形成应收债权、付款业务会计调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付款情况。
(三)经费支出业务工作底稿。以查账方式征收及按经费支出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代理业务应统计相关底稿,主要包括:购置形成的经费支出、跨国总部向境内非居民企业收取的各类管理费用等经费、其他付款业务形成的经费支出及关联方之间的付款情况等。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小类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五十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
(一)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如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类纳税人不需要采集其成本费用有关数据;
(二)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如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又如核实收入征收方式与按经费(成本费用)换算收入征收方式的区别;
(三)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如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总部经费拨入、代垫总部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财务报告、纳税申报等五类。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类工作底稿设计的核心任务是:各类工作底稿的表格内容设计和各表间的逻辑关系设计。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五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五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编号:,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财务报告。
在复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复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复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以下适用于核实征收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利润总额 | |
| 2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
| 3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
| 4 | 减: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 |
| 5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
| 6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7 | 应纳税所得额 | |
| 8 | 税率 | |
| 9 | 应纳所得税额 | |
| 10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 11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
| 12 | 应纳税额 | |
| 13 | 加: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 | |
| 14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
| 15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
| 16 |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
以下适用于按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收入账载总额 | |
| 2 | 收入复核调整 | |
| 3 | 复核调整后收入总额 | |
| 4 | 换算的收入额 | |
| 5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 |
| 6 | 应纳税所得额 | |
| 7 | 法定税率 | 25% |
| 8 |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
| 9 | 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 |
| 10 |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
| 11 |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
以下适用于按经费支出或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经费支出(成本费用)账载总额 | |
| 2 | 经费支出(成本费用)复核调整 | |
| 3 | 复核调整后经费支出(成本费用)额 | |
| 4 | 换算的收入额 | |
| 5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 |
| 6 | 应纳税所得额 | |
| 7 | 税率 | 25% |
| 8 |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
| 9 | 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 |
| 10 |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
| 11 |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一《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XX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件:
1、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非居民企业财务报表
4、备案核准类事项信息披露表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附件1: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第一部分 委托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
设立情况:
业务范围:
派出企业:
增值税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贵单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采用据实申报\按核定利润率(核实收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成本费用换算收入)
二、委托单位的主要会计政策
(一)会计年度
委托单位会计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委托单位的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
(三)记账本位币
委托单位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三、主要税项
| 税项 | 计税基础 | 税率 |
| 增值税 |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
委托单位已于***年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备案手续,根据***协定,委托单位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为:不构成常设机构/国际运输完全免税/国际运输减免税。
本纳税年度委托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信息未发生/发生变化,是否影响非居民企业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影响)。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复核事项说明
1.据实申报类应纳税所得额的复核及调整情况
贵单位确认利润总额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纳税调整增加事项
2、纳税调整减少事项
具体叙述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报告》格式
2.核定征收(核实收入)应税收入的复核及调整情况
贵单位本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总额XXXXXXX元,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审查,调增应税收入XXXXXXX元,经复核确认调整后的应税收入总额为XXXXXXX元。
1、应税收入明细如下:
| 应税项目 | 合同号 | 自报数 | 调整数 | 确认数 |
| 项目1 | ||||
| 项目2 | ||||
| 项目3 | ||||
| 合计 |
2、调整的具体事项如下:
3.经费支出总额的复核及调整情况
贵单位本年度申报的经费支出总额XXXXXXX元,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审查,调增经费支出XXXXXXX元,经复核确认调整后的经费支出总额为XXXXXXX元。
1、经费支出明细如下:
| 项目 | 自报数 | 调整数 | 确认数 |
| 经费支出总额 | |||
| 其中:工资薪金 | |||
| 奖金 | |||
| 津贴 | |||
| 福利费 | |||
| 物品采购费 | |||
| 装修费 | |||
| 通讯费 | |||
| 差旅费 | |||
| 房租 | |||
| 设备租赁费 | |||
| 交通费 | |||
| 业务招待费 | |||
| 其他费用 |
2、调整的具体事项如下:
4.成本费用总额的复核和调整情况
贵单位本年度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XXXXXXX元,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审查,调增成本费用XXXXXXX元,经复核确认调整后的成本总额为XXXXXXX元。
1、成本费用明细如下:
| 项目 | 自报数 | 调整数 | 确认数 |
| 成本费用总额 | |||
| 其中:项目成本 | |||
| 工资薪金 | |||
| 奖金 | |||
| 津贴 | |||
| 福利费 | |||
| 物品采购费 | |||
| 装修费 | |||
| 通讯费 | |||
| 差旅费 | |||
| 房租 | |||
| 设备租赁费 | |||
| 交通费 | |||
| 业务招待费 | |||
| 其他费用 |
2、调整的具体事项如下:
5.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元,计算过程及具体事项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增加额****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元。
3、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税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应纳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元×25%=元。
(3)减免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减免所得税合计元。
(4)抵免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抵免所得税合计元。
(5)应纳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元-减免所得税额元-抵免所得税额元=元。
(6)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年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合计0.00元。
(7)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额元+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0.00元=元。
(8)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年累计实际已预交的所得税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 期间 | 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额 |
| 第一季度 | |
| 第二季度 | |
| 第三季度 | |
| 第四季度 | |
| 合计 |
(9)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元,具体计算如下: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元。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计算过程及具体事项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元=∑项目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应税项目 | 收入额 | 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 | 应纳税所得额 |
| 1 | 2 | 3=1*2 | |
| 项目1 | |||
| 项目2 | |||
| 项目3 | |||
| 合计 |
注: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凡同一项目项下,发生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情况的应税劳务的,均应按照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分别填报。在“应税项目名称”下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合同号。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税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应纳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元×25%= 元。
(3)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合计 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元-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元 = 元。
(5)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年累计实际已预交的所得税额 元,具体数据如下:
| 期间 | 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额 |
| 第一季度 | |
| 第二季度 | |
| 第三季度 | |
| 第四季度 | |
| 合计 |
(6)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元。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
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 元=本纳税年度经费支出额÷(1 -核定利润率 )
2、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元=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 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3、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税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应纳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元×25%= 元。
(3)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合计 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元-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元 = 元。
(5)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年累计实际已预交的所得税额 元,具体数据如下:
| 期间 | 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额 |
| 第一季度 | |
| 第二季度 | |
| 第三季度 | |
| 第四季度 | |
| 合计 |
(6)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元。
(四)按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按成本费用换算收入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成本费用换算的收入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
成本费用换算的收入额 元=本纳税年度成本费用总额÷( 1 –经税务计算核定利润率 )
2、成本费用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元=成本费用换算的收入额 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3、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税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应纳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元×25%= 元。
(3)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合计 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元-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元 = 元。
(5)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年累计实际已预交的所得税额 元,具体数据如下:
| 期间 | 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额 |
| 第一季度 | |
| 第二季度 | |
| 第三季度 | |
| 第四季度 | |
| 合计 |
(6)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 元,具体计算如下: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元。
6.委托单位对复核事项的意见
委托单位(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针对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中如何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报告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和填报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事项审核、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申报和扣缴、减免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存档等事项。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第三方委托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得人及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外的委托方为第三方委托人。由第三方委托人委托的业务,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收入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四)减免事项;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已纳税金的审核
(七)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纳税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以下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一)委托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财务核算和信息处理流程的可靠性;
(三)与代理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实际处理程序、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与代理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可能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归集、税额计算、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一般应关注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以下事项:
(一)个人信息审核。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为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
2.中国籍个人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在申报时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该与个人证件信息及公安局系统登记信息一致。
3.外国籍个人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时判断其是否使用了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个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职务,是否为股东或者投资者、高管。
5.外籍个人境内居住天数,确认适用的个税计税公式。
(二)收入类型审核。根据收入性质,确认收入类型。收入类型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三)收入额审核。收入额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综合所得收入额
①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应审核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准确列示。
②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收入额,应审核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补助及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否准确列示。
③个人股权激励收入额,应审核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日股票价格,股票数量等与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相关项目是否准确列示。
④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年金领取、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等收入相关项目是否准确列示。
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应审核每次收入是否准确列示。
2.经营所得收入额,审核取得经营所得每年度的收入总额是否准确列支,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3.分类所得收入额,审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收入额是否准确列示。
(四)扣除项目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审核
①专项扣除项目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
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集是否正确,是否有重复采集,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情况。
③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
④一个纳税年度内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否正确。
⑤离职补偿金免税额、住房公积金免税额是否符合当地申报标准。
⑥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应审核每次的减除费用是否准确列支。
2.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审核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等扣除项目是否准确列支。
3.分类所得扣除项目审核
①财产转让所得,应审核财产原值及转让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准确列支。
②财产租赁所得,应审核可扣除的相关费用是否准确列支。
(五)计算方法审核。审核计算项目及计算规则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及企业工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综合所得计算方法审核
①审核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只申报过一次;
③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在同一纳税年度初次行权还是多次行权;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2.经营所得计算方法审核,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审核适用方式,及对应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3.分类所得计算方法审核。审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减免税事项审核。审核个人减免税收入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残疾、烈属、孤老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核员工的性质是否属于残疾、烈属、孤老。是否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
2.商业健康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保单是否有税优识别码标识,免税金额是否在限额范围内。
3.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审核减免金额是否在限额内。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审核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否符合递延纳税政策。
5.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免税补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免税补贴政策和发票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6.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实际负担地。
(七)已纳税金项目的审核。审核员工已纳税金是否正确,与申报系统核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的情况。
(八)备案事项审核。审核备案事项工作是否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残疾人备案等。
1.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残疾、烈属、孤老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包括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包括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申报准备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的逻辑关系。
1.审核所得项目的选择与收入所得是否匹配,适用税率与所得项目是否匹配;
2.审核收入额是否包含被审核对象的全部收入;
3.审核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减除费用,其他扣除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遗漏;
4.审核免税项目是否填写准确,扣除项目及标准,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免税所属期限等。
(二)纳税申报表纳税期限。纳税申报表填写的纳税期限要符合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三)税收政策变化对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申报表中填写相应的减免金额。如需填写附属表的,也要在申报期限内填写完整,确保申报表和附属表中的项目与金额匹配。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十一条 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反映内容要真实;
(二)计算数据要准确;
(三)填写项目要完整;
(四)递交资料要完备;
(五)申报备案要按时。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
(二)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于小微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第十三条 质量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四)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做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十六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复核和监控项目组各级人员是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及结论;
(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代理编制完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予以确认,并要求委托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和承办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归集委托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准备时,应当核对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是否存在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的税收优惠事项;
(六)纳税申报资料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核对的事项。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具体的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手工申报和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发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申报信息与财务会计资料比对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节 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保存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所有报送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 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为最终填制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资料信息,证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六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扣缴义务人)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公司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公司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代理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 元,已申报税额 元,应扣缴税额 元,已扣缴税额 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 (一) | 综合所得 | |
| 1、 | 工资、薪金所得 | 元 |
| 2、 | 劳务报酬所得 | 元 |
| 3、 | 稿酬所得 | 元 |
| 4、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元 |
| 合计 | 元 | |
| (二) | 分类所得 | |
| 1、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元 |
| 2、 | 财产租赁所得 | 元 |
| 3、 | 财产转让所得 | 元 |
| 4、 | 偶然所得 | 元 |
| 合计 | 元 | |
| (三) | 限售股转让所得 | 元 |
| (四) | 非居民所得 | 元 |
| 总合计 | 元 |
二、税收减免
经审核,贵公司的 名员工可享受 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元。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第一部分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XXX,注册地址:XXXXXXX,成立日期: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营业执照号:XXXXXXX,经营期限:XXXXXXX年,注册资本:XXXXXXX万元,企业类型:XXXXXXX,经营范围:XXXXXXX。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XXXXXXX。
第二部分 代理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综合所得
1、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如下:
(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资薪金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申报员工XX人,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①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收入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社平工资×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一次性补偿收入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个人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股票期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②股票增值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③限制性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本年行权收入XX元,本年累计行权收入(不含本年)XX元,本年累计免税收入XX元,本年累计其他扣除XX元,本年累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本年累计减免税额XX元,本年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5)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全年一次性奖金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6)年金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金领取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年金领取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是否一次性领取XX,年金领取收入额XX元,已完税缴费额XX元,全部缴费额XX元,分摊月份数XX元,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7)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一次性补贴收入XX元,免税收入XX元,分摊年度数XX年,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般劳务、其他劳务)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累计收入额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注:企业只就各项综合所得分别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而纳税人在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二)分类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所得项目为XX,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减按计税比例XX,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1)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税率为XX,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投资抵扣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3)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偶然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三)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证券账户号为XX,股票代码及名称为XX,每股计税价格XX元,转让股数XX股,限售股原值XX元,合理税费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四)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资薪金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1)非居民人员正常工资薪金
①非高管人员应纳税额: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高管人员应纳税额: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收入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注: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奖金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非居民股权激励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股权激励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奖金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劳务报酬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劳务报酬所得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收入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展业成本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收入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税率XX,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6、财产租赁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800元为限)〕×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减除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7、财产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8、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二、税收减免事项说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捐赠减免个人所得税
1、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贵公司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红十字事业捐赠(财税[2000]30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贵公司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二)商业健康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商业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贵公司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贵公司符合条件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贵公司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保险赔款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贵公司本年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外籍人员相关收入优惠
1、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注: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人员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本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贵公司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七)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贵公司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八)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支持住房优惠收入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九)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补贴、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社会保障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贵公司符合军转择业收入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贵公司本期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三)其他减免税的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XXXX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贵公司本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减免税的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三、备案情况说明
(一)备案事项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四、其他事项说明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五、贵公司对服务事项的意见
贵公司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自行申报)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XX人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 人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代理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 人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 元,已申报税额 元,应扣缴税额 元,已扣缴税额 元,应补(退)税额 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元
2、 取得经营所得 元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元
4、 取得境外所得 元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元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元
7、 限售股转让所得 元
8、 应缴税额合计 元
9、 已缴税额合计 元
10、 应补(退)税额 元
(二)优惠备案
经审核,XX人可享受XX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元,已向所属税务局备案。
本报告仅供 人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第一部分 个人基本情况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
二、取得经营所得
投资者信息: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征收方式:XXX,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被投资单位名称:XXX,合伙人信息:XXX,分配比例:XXX。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
四、取得境外所得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所得来源国:XX。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投资单位名称:XXX,其他信息:XXX。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名称:XX,另一任职受雇单位名称:XX。
七、限售股转让所得
姓名:XXX,证券账户号:XX,身份证照类型:XXXXX,身份证照号码:XXXXXXX,国籍:XXX,联系电话:XX,开户银行名称:XX,开户银行账号:XX,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
第二部分 代理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况。
(1)XX人在A单位取得综合所得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XX元,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明细如下: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大病医疗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XX人在B单位取得综合所得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XX元,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明细如下: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大病医疗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取得综合所得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公式如下:
【(A单位综合所得+B单位综合所得)-(A单位免税收入+B单位免税收入)-(A单位专项扣除+B单位专项扣除)-(A单位专项附加扣除+B单位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单位已扣缴税额+B单位已扣缴税额)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况。
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累计收入额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其中: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合计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税额XX元。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应申请退税。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退税额XX元。
(二)取得经营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经营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1、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收入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货物收入XX元、提供劳务收入XX元、转让财产收入XX元、利息收入XX元、租金收入XX元、接受捐赠收入XX元、其他收入XX元。
成本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成本XX元、销货成本XX元、业务支出XX元、其他耗费XX元。
费用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费用XX元、管理费用XX元、财务费用XX元。
税金总额XX元,明细如下:增值税XX元,附加税XX元,印花税XX元,其他税金XX元。
损失总额XX元,明细如下: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XX元,转让财产损失XX元,坏账损失XX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XX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总额XX元。
不得税前扣除总额XX元,明细如下:个人所得税税款XX元,税收滞纳金XX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XX元,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XX元,赞助支出XX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XX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XX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XX元。
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XX元,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XX元,准予扣除XX元。
本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收入总额XX元,成本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税金总额XX元,损失总额XX元,其他支出总额XX元,不得税前扣除总额XX元,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XX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元,应纳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2、核定征收
(1)定额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主的生产经营状况,集体评议后确定税收定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
经审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核定应税所得率XX,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没有扣缴义务人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2、有扣缴义务人但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四)取得境外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取得境内收入XX元,境外收入XX元,境内外收入合计XX元,境内工作天数XX天,境外工作天数XX天,境外应缴税额XX元,境外已缴税额XX元,境内应缴税额XX元,境外所得境内抵减税额XX元,境内应缴税额XX元,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XX人投资的XX企业经营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XX人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取得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公式如下:
【(A单位累计收入+B单位累计收入)-(A单位免税收入+B单位免税收入)-(A单位专项扣除+B单位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单位已扣缴税额+B单位已扣缴税额)
(七)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证券账户号为XX,股票代码及名称为XX,每股计税价格XX元,转让股数XX股,限售股原值XX元,合理税费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二、减免事项说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捐赠减免个人所得税
1、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XX人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红十字事业捐赠(财税[2000]30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XX人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二)商业健康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商业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XX人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XX人符合条件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XX人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保险赔款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XX人本年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外籍人员相关收入优惠
1、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XX人本年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本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XX人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七)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XX人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八)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XX人本年支持住房优惠收入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九)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XX人本年补贴、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社会保障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XX人本年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XX人符合军转择业收入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XX人本期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三)其他减免税的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XXXX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XX人本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减免税的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三、备案情况说明
1、备案事项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四、其他事项说明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五、XX人对服务事项的意见
XX人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根据委托人另行委托,对委托人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内控评价,分析识别其存在的内控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税务管理建议。
第二章 资格备案业务实施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办理委托方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关注:
(一)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经营范围变更后,再向当地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或备案变更手续;
(三)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是否已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四)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是否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五)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是否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出口备案手续;
(六)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七)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八)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九)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首次申报退税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
(十一)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旅外客离境退税结算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退税商店,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退税商店,对于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十三)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是否按规定备案时,需关注:
1.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减税或免税)前,是否持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批文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进料合同(协议),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生产企业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计划分配率备案;
3.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是否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备案。
(十四)出口企业在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后,货物到达之前,是否提前向当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理《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企业再凭手册办理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出口退(免)税业务过程中,需关注: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是否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是否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三)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注销,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手续。
(四)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是否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五)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是否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六)出口企业是否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时,需关注以下影响出口退税政策适用的情形: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办理委托方的退税资格等备案事项,应当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及时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退税凭证和相关税务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关注委托方的企业基本情况,并取得相关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环境包括:委托方基本的工商行政情况、生产经营环境、工艺流程、管理层的诚信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包括:委托方的职务审批权责控制、会计核算监管控制、合同管理控制、采购管理控制等内部控制环境;
(三)会计制度环境包括:确定委托方实行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规则等;
(四)办税制度环境包括:检查委托方日常涉税事项类型、税务岗位的设置情况、办税程序、是否有重大涉税事项发生。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取得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基础财税资料:
(一)基础资料:“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表复印件;
(二)财税申报资料:账务数据及其相关的采购、出口合同、报关单、发票等。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取得相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后,需对审核相符的退税凭证和相关税务资料进行合理的分类整理,如:
(一)按照相应的报关单号分类归集;
(二)按照相应的采购、出口合同分类归集;
(三)按照相应的发票分类归集;
(四)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税种进行分类整理。
第二节 退税相关业务及资料的关注事项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出口退(免)税代理工作的需要,获取委托方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的财会资料和退税资料、查看现场业务和设施,关注委托方退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进行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关注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经营情况:
(一)全面了解委托方的人员设置及机构部门设置情况;
(二)了解委托方境外客户的情况;
(三)查看外币账户的流水情况;
(四)判断出口货物过程中产生的经营费用是否真实;
(五)关注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判断相对应的出口合同;
(六)查看是否有新增出口业务和新增国内供应商,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出口业务的货物流: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入库及出库情况等;
(二)根据出运方式的不同,判断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联运单、邮寄包裹单的签收情况是否真实,并与出口合同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出口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货运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了解、询问。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出口业务的资金流:
(一)判断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的境外购货方名称,是否与所在国别、地区一致;
(二)对向供货方付款的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核实;
(三)分析收、付款时间是否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出口业务的单证流:
(一)对报关单真实性的判断需关注:
1.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行为:
(1)了解异地报关行为的原因,分析该出口货物真实性;
(2)对供货方的实际情况及供货能力进行了解;
(3)了解异地报关的流程,分析出口货物合规性。
2.关注报关单与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提运单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是否一致,如为外贸企业,还应与增值税发票一致。
3.关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是否晚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二)对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真实性的判断需关注:
1.关注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票据与采购合同、企业生产制定单(BOM表)、入库单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是否一致;
2.关注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票据与出口合同、报关单、运输单据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是否一致;
3.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是否真实、合法。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
1.关注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应税服务合同项目是否属于零税率范围;
2.关注应税服务接受方与实际付款方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业务过程中操作的准确性时,需关注:
(一)委托方的相关部门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合同信息是否全面(出口商品代码、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计税金额等),若存在合同信息不全面的情况,将导致后续报关单无法填写完整的信息,无法完成退税;
(二)在首次报关时,委托方是否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手续;
(三)应对委托方提供的采购合同、进项发票、出口合同、出口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及进行比对,判断委托方是否存在错误录入货物名称导致退税率错误的情况;
(四)对委托方采购合同销货方名称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名称进行核对,判断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五)判断委托方是否存在应在当期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导致当期多退增值税税款。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取得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时,需关注:
(一)关注账面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的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多记、漏记出口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关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额“运保费”,是否存在虚设“运保费”转移企业利润行为;
(三)关注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行为;
(四)关注委托方购入的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是否免税。对于购入的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关注委托方是否存在以下不允许出口退(免)税而需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并关注是否已完成增值税申报: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第三节 退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申报时间规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确认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凭证办理免退税申报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出口退(免)单证收齐申报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办理备案手续。逾期的不办理也不申报的,将不得申报免退税。
第二十四条 外贸企业申报货物劳务的出口退(免)税时,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免退税时,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一)《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是否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申报货物劳务的出口退(免)税时,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免抵退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相关应税服务的申报明细表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对其进口料件是否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列“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上传,进行无纸化申报。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属于其他类别的出口企业还继续上交以上纸质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退税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离境退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退税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离境退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
(一)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节 单证备案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时,应提示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三十二条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资料内容如下所示: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但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五节 资料归档与保存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完成在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之后,应提示委托方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电子信息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单证备案完成之后,应提示委托方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里提及到的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并进行妥善的归档保管,保管期为5年,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编制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最终作出业务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基本资料、基础数据资料、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工作底稿中企业基本资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工作底稿;
(三)会计制度环境工作底稿;
(四)办税制度环境工作。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时,委托方提供的基础数据资料须包括书面声明和相关的财会税务资料:
(一)书面声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所需的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
(二)相关的财会税务资料。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合同、出口货物单、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纳税申报表等。
第三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内容包括:出口业务审核、采购业务审核、加工业务审核、单证核对管理、纳税申报计算。
(一)出口业务审核工作底稿。出口业务收入核算,对出口业务中的退税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类型、出口业务合同信息、出口客户信息、报关单信息及收款凭证等;
(二)采购业务审核工作底稿。进项税额统计、采购合同信息、入库单统计及增值税发票日期等信息;
(三)加工业务审核工作底稿。对加工产生的相关费用统计、核对加工货物的数量与出口货物数量等;
(四)单证核对工作底稿。统计出口合同的购货方国别、金额、数量等;统计采购合同中的销货方、金额、数量、票据类型等;统计报关单单号、金额、数量、日期等;各类购销发票的金额、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各种单证的逻辑关系;
(五)纳税申报数据计算工作底稿。对经审核复核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出口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根据委托方相关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应申报退(免)税的金额。
第四十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
(一)委托方的类型,是属于一般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两者的出口退(免)税额计算方式、申报系统、退税时间存在差异;
(二)委托方的出口事项类型,是属于出口货物、劳务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三)关注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票种,判断是否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四)关注委托方出口货物应缴纳税款,对相应的税种进行对应的出口退(免)税额计算;
(五)关注委托方在出口业务中,是否存在出口退货、折让等情形产生的红字发票开具,是否有及时冲减收入及成本。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代理办税人员签名。
第五章 业务成果
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之日起试行。
附件:
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委托事项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 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出口退(免)税情况。
详见以下附件:
附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附件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此页无正文)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件一:
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一)工商登记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经营期限: 年,注册资本: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万元,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分别为:出资者 ,应缴出资额 万元,应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比例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
(二)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开户许可证编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三)税务登记情况说明
纳税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情况说明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情况说明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
(六)企业会计机构人员情况
会计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
(七)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情况表
| 分支机构名 | 营业执照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识别号 | 成立日期 |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情况说明
(一)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的审核
贵单位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元,其中:外销销售收入 元、内销销售收入 元、外销销售收入占内销销售收入比例%。
(二)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审核
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 元,其中:免抵税额元,退税额 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经审核,XXXX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XXXX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1、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承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对纳税人资料、情况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编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清算后尾盘销售申报、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申报、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申报的情形。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申报准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土地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采集、数据整理、交换意见、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申报准备时,应重点关注:
(一)资料准备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
(二)数据采集阶段应重点关注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加计汇总是否正确。
(三)数据整理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基本情况、预收账款、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费、税款缴纳的关注。
(四)交换意见阶段应重点关注收入、扣除项目等有异议的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五)文书制作阶段应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六)报送安排阶段应重点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
第二节 资料归集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纳税申报代理事项进行关注,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并要求委托方出具管理当局声明书。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对委托代理项目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搜集、关注,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有:工商注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有:开发项目“五证”、建筑规划设计图、立项批复等其他批准文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开发项目竣工报告或备案、产权转移登记等资料;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四)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六)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七)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八)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十)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十一)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与土地增值税代理申报有关的其他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
(一)确认申报代理项目及其范围。
(二)确认申报代理项目与非申报代理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申报代理。
(四)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五)确认申报代理项目的起止日期。
第三章 关注事项
第一节 收入的关注事项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关注纳税人是否准确划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关注纳税人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代理申报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关注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当关注:
(一)清算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二)清算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关注非直接销售的收入,应当关注:
(一)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非直接销售业务的发生情况;
(二)关注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
(三)非直接销售收入的确定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2、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第十三条 运用截止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关注:
(一)关注按照项目设立的"销售合同台账"的相关内容,关注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
(二)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关注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三)关注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关注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
(五)关注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否调整收入。
第十四条 特殊销售事项进行关注时,应重点关注:
(一)关注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关注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关注在建工程整体转让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关注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二节 扣除项目的关注事项
第十五条 关注纳税人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应当关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六条 扣除项目关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应当关注:
(一)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关注是否一致;
(三)关注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关注成本、费用支出项目,特别关注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
(五)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申报代理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六)必要时,利用专家关注扣除项目。
第十七条 关注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
(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归集的,关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归集的,关注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代理申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代理申报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关注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报告、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追加关注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四)关注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第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关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关注有无将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无关的费用计入;
(四)关注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关注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关注有无政府奖励、财政扶持等返还土地出让金;
(七)关注有无将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八)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十九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关注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转账支付记录并与相关账目关注;
(三)关注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四)关注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是否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是否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五)拆迁补偿费其他事项关注,包括:
1、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本项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拆迁补偿费是否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
2、货币安置拆迁的,关注是否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条 前期工程费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前期工程费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关注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三)关注各项实际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包方式。重点关注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关注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关注;
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3.关注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二)自营方式。重点关注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三)关注各项实际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费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各项基础设施费用是否与代理申报项目有关、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申报代理项目;
(三)关注各项基础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关注各项基础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关注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用;
(六)关注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用;
(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八)关注基础设施费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
(九)各项基础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确;
(二)关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与代理申报项目有关、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申报代理项目;
(四)关注各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五)关注各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六)关注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八)关注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
(九)各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间接费用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申报代理项目;
(三)关注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四)关注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五)关注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六)关注纳税人的预提费用是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七)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关注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注应据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据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二)关注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
1.据实申报时是否将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2.分期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一般性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3.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4.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超过贷款期限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是否扣除;
5.是否剔除借款手续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利息支出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代理申报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代理申报项目准确计算的,是否按该代理申报项目预缴流转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注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有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扣除是否正确;
对于不属于申报代理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申报代理的扣除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关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关注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二)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七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注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三)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关注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四)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关注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五)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开发支付的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时,关注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七)纳税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关注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三节 应纳税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税法规定关注申报代理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关注程序通常包括:
(一)关注申报代理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关注申报代理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关注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关注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申报代理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关注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四)关注并确认申报代理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五)关注普通标准住宅的会计核算情况,以及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是否超过20%。
第二十九条 关注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
(一)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关注开发项目施工时点、预售时点;
(二)预售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预售房款的收取情况;
(三)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预售收入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四)以直接支付货币方式收取的预收房款,是否计入预收款;
(五)是否存在已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按预收款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的情况;
(六)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否按税法规定扣减了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七)纳税人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时,选择的预征率是否正确;
(八)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三十条 关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
(一)清算时的可除项目总额,可售建筑面积;
(二)销售的价格是否合理;
(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计算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第三十一条 关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缴纳土地增值税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是个人的,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是单位的,转让的旧房无论是住宅类的旧房还是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价款是否符税法规定;
(四)关注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五)关注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原购房发票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原购房发票的种类:营业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是否能够提供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如能提供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关注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注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税款时,选择的税率是否正确。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包括:
(一)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如清算,需提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计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第三十四条 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二)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五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为保证业务质量,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应当建立分级关注制度。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出具业务成果,业务成果的类型及内容可参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及要求可参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9年月 日 之日起试行。
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合同书编号: ,对贵单位开发的 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关注,并出具代理报告。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申报代理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关注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在关注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关注程序。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关注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关注、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结论
经对贵公司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关注,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
5.适用税率: %;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退)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需要说明的是: 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代理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件: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 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关注事项说明。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关注表。具体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主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转让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销售普通住宅)明细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销售非普通住宅)明细表;
(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关注调整明细表;
(6)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关注调整明细表;
(7)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关注汇总表;
(8)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关注调整明细表;
(9)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关注汇总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关注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关注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
2.税务登记证号:
(1) 国税登记证号:
(2) 地税登记证号:
3.地 址:
4.法人代表:
5.注册资本:
6.投资总额:
7.企业类型:
8.经营范围:
9.其他: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址。
2.项目概况。列明开发项目类型、占地面积、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列明总建筑面积、拆迁户回迁面积、公共配套面积、可售面积,并分别说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
4.项目销售情况。列明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实际开始销售日期、截止清算基准日已售面积、未售面积,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等,并分别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项目予以说明。
5.项目设计情况。说明设计方案是否由境外机构或境外人员提供,以及项目设计的其他情况。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1.公司执行 会计规则或《××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5.开发产品完工的标准:
6.成本费用的分配标准:
7.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准:
8.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标准:
9.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
10.其他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的关注情况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关注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自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元;经关注,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 元,比自报数调增/调减 元,其中:
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 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自报应税收入 元;经关注,调增/调减收入 元,核定收入 元。
2.销售其他项目(含非普通标准住宅 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自报应税收入 元;经关注,调增/调减收入 元,核定收入 元。
3.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或(2)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确定,自报应税收入 元;经关注,调增/调减收入 元,核定其他项目应税收入 元。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关注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自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扣除项目总额 元;经关注,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额 元,比自报数调增/调减 元,其中: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贵公司自报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为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贵公司本项目自报房地产开发成本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 元。其中:
(1)贵公司自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为 元。
(2)贵公司自报前期工程费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为 元。
(3)贵公司自报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元。
(4)贵公司自报基础设施费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为 元。
(5)贵公司自报公共配套设施费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为 元。
(6)贵公司自报开发间接费 元;经关注,由于××原因,应调增/调减 元,核定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为 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本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借款利息支出能够全部提供金融机构票据证明的,应据实扣除,扣除金额为 元。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元与开发成本 元之和的5%扣除 元。因此,贵公司此项目可扣除金额为 元。
(2)本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借款利息支出未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票据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元与开发成本 元之和的10%扣除 元。因此,贵公司此项目可扣除金额为 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为 元;经关注,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为 元。其中:
(1)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营业税税金为 元;经关注,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营业税税金为 元。
(2)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 元;经关注,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 元。
(3)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 元;经关注,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 元。
5.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贵公司根据税收有关规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元与开发成本 元之和的20%加计扣除。因此,贵公司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元。
(三)增值额及增值率的关注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经关注,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其中:
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增值率为 %(计算公式)
⑵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增值率为 %(计算公式)
(四)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关注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经关注,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款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其中: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额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
2.非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额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
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发票代理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类、发票开具类、发票验旧类、发票注销类及其他发票相关服务类等涉税事项服务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发票相关业务代理服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发票相关代理业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合理制定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业务范围及资料搜集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领用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首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申请、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发票领用申请、发票退回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开具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验旧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验旧、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缴销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因发票的丢失、被盗、损毁等原因造成需要进行发票缴销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其他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前,应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委托代理人即为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代理事项资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上述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重点确认以下事项:
(一)代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以及申领发票业务
1.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委托人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2.确认委托人是否是辅导期内纳税人,如在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3.确认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委托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若委托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4.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人,并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委托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委托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二)代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业务
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是否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三)代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业务
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办理上述发票开具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理专用发票代开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进行税务登记的非专用发票自开纳税人;
(二)代理普通发票代开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自然人;
(三)结合委托人的业务情况,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四)代理代开发票作废业务,应确认作废发票是否因为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内容有误或是服务中止等原因。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并回收时间在开票当月;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代开机关未抄税且开票方未进行销售记帐。
(五)代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业务,应确认委托人的需红冲发票是否以前月份开具或当月开具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原开出发票符合认证条件,但已超过发票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的发票不能进行红冲;同时关注红冲原因是否由于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内容有误或是服务中止等原因;核对需要红冲发票的税率,按原发票的税率进行红冲;如委托人有需要的,重新开具的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十六条 办理发票验旧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是否有需要发票验旧的业务或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验旧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第十七条 办理上述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需要缴销的发票是否完整齐全,了解缴销原因是否由于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并与开票系统或发票领购簿核对需缴销数量。
第十八条 办理上述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的相关业务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业务,应确认所挂失损毁的发票是否属于委托人所领购,确认其是否符合挂失损毁报备条件;
(二)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业务,应与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方取得联系,确认其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是否属委托人所有,并取得税控专用设备的编号。
第三节 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涉税服务办理规定和委托人委托的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具体事项要求,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依据具体事项要求,从委托人处取得相关的证照、设备、资料和信息;
(二)依据特殊事项要求,作好相关事项申请办理前税务机关要求作好的相应工作;
(三)依据具体事项要求,填制相关的申请表格;
(四)备齐代理经办人相应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发票相关具体业务需要结合每个地区的税务机关的实际要求准备,部分业务可参考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提交资料包括: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除以上二项外还需要提交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二)代理发票作废,一般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已开具发票所得联次;2.作废原因的情况说明;3.经办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另外需要确认的是,作废发票已扣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交重新开具发票的税款。
(三)代理发票红冲,一般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由购买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情况);2.发票所有联次原件(发票未交购买方或购买方拒收的);3.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等。需要确认的是,需要红冲的发票代开时已缴纳税款的,需要申请退税或抵交重新开具发票的税款。
(四)代理发票缴销业务,一般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的普通发票缴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2)《发票领购簿》(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2.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的缴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4)《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5)遗失证明的材料(6)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要求,备齐办理时的所需材料,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事窗口或网站,现场申请办理或通过网络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如有申请被退回或需要补充资料的情形,需积极与委托人联系补充文件,重新提交办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结涉税服务事项后获取的办理结果应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转交时,要填写事项代理完成告知书一式二份,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的经办人签字,双方名执一份并存档保留。
第三章 业务记录与档案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发票相关服务代理业务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结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师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及时整理留痕备查资料,留痕备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委托协议;
(二)委托人签发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提供的相应证件、资料和信息(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书;
(五)代理相关结果情况;
(六)代理结果交接表;
(七)其他需要记录于留痕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完成确认书__________:
我们已按照贵公司的委托要求,完成__________发票相关代理服务。该代理事项完成结果及交还资料如下:
(一) 完成事项(附结果):__________
(二) 交还资料__________
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各留一份。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确认书中的事项,并确认结果及接收资料。
委托人确认(盖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清税注销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清税注销代理业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清税注销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清税注销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清税注销登记、清税证明等涉税事项代理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清税注销代理服务,应当参照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清税注销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结合清税注销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从委托人处采集完成清税注销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其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清税注销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从委托人处采集的资料包括:
(一)委托人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取得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委托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委托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应取得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委托人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取得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以及申报个人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委托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应取得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委托人领用过发票的,应取得《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委托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应取得其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五)清税注销登记代理授权书;
(六)其他按规定应缴回的设备;
(七)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并根据代理业务需要和代理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和数据确认,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清税注销资料、设备等是否完整、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
(二)清税注销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三)委托人是否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委托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以及发票管理、税控设备及其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委托人提供的各项申报表、报告表、登记表等资料是否在指定签章位置签章;
(六)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七)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涉税服务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承诺书或者相关说明。
第三节 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清税注销代理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清税注销相关政策法规和办税流程,按委托人类型及税款征收方式、持有的税务证件、涉税事宜办理情况、发票领用情况、实名办税情况等,选择不同的表单和办理程序;
(二)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委托人应当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注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缴回相关设备;
(四)委托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委托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六)委托人是出口企业的,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七)委托人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八)其他应当关注事项。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要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归整核对,整理编制进一步资料,包括:
(一)与清税注销登记事项有关的申请表;
(二)与清税注销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有关的进一步资料。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现场和委托人访谈,调查情况,对需明确的问题和尚缺资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确定问题解决及资料提供的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资料报送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在约定的时间内,备齐代理所需资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受托的清税注销代理事项。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事项过程中,申请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更正、补充、说明,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双方沟通确定的资料信息,应当要求委托人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办理清税注销事项过程中,如遇税务机关提出需要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时,委托人应当配合。
第三章 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办结清税注销代理事项后取得的代理结果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确认书,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提示纳税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四章 业务记录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清税注销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期对执行清税注销代理业务取得的资料和记录,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清税注销代理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具体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参照《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9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
清税注销代理完成确认书
__________:
我们已按照贵公司的委托要求,完成__________清税注销代理服务。该代理事项完成结果及交还资料如下:
(一) 完成事项(附结果):__________
(二) 交还资料__________
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各留一份。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确认书中的事项,并确认结果及接收资料。
委托人确认(盖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