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制改革宣传材料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税制改革的宣传材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执行新税法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培训工作。
1993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制改革宣传材料的函
国税函发[1993]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税制改革方案,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新税法的贯彻实施,我们编写了一套宣传材料,现发给你们,供宣传时采用。其中资源税宣传材料,如与正式颁布的条例有出入的,以条例为准。
附件:税制改革宣传材料之一至之八。
1993年12月30日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工商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建立了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基本上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形势下,现行税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是:
1. 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例如,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政策也有差别,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又如,现行流转税税率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为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而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目前价格已大部分放开,如不简并调整税率,将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 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犬牙交错,很不规范。除了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外,国家还向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也用各种形式从企业征收数量可观的管理费、基金等等。为了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制的完整。
3. 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税收收入与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尽合理不利于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
4. 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税收对土地市场和资金市场等领域的调节还远远没有到位,需要研究相应的税收对策。
5. 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的矛盾日益突出。
6. 税收征管制度不严,征管手段落后,流失较为严重。
上述问题说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将开始全面实施。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几个税种的条例也已由国务院发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工商税制改革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理顺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
二是要实现公平税负,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三是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四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
五是简化、规范税制,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 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起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2. 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交所得税的办法。
3. 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4. 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
上述税制改革措施一方面对理顺宏观分配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可以使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基本确定下来;另一方面改革的结果将对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产生积极影响。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税种将由32个减少到18个,初步实际税制的高效和简化。
工商税制改革是宏观分配体制和分配格局的一次较大调整,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既不增加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又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具体到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乃至个人的利益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税收负担的调整主要是结构性的。在总体上,企业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与改革前基本持平,在利润分配环节负担有所下降;然而具体到每一个产品和每一个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则是有升有降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不公平到较为公平,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必然要对原税制中某些不太合理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此完全保护原有的利益格局是不可能的。对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纳税人必须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强化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尽可能广泛地取得对税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目前减税免税过多、过滥的局面破坏了税制的完整性,税收的强制性和税法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削弱,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这次税制改革规定除税法、税收条例所列的减税免税项目外,在执行中不准随意减税免税。为了不使现在的利益格局发生过大的变化,国家将采取必要的过渡性措施,例如对将要取消的政策性减免税,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新税制实施后税务机关可以做到一律依法征税,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化和公平税负;同时也照顾了企业的实际困难。
全国人大于1984年9月曾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布有关税收条例,为此这次税制改革所涉及的各个税种除必须报请全国人大立法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以税收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
除了几个主要税种的税收条例已经公布外,其他一些税种的法规和改革措施也将在近期内颁布实施。
这次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举措,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以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增 值 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由于增值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是一个难以精确计算的数据,增值税的操作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经交纳的税款,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征税的原则。
增值税产生于本世纪五十年的西欧,目前已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短时期内受到广泛推崇,原因在于它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制对已纳税销售额重复征税、税上加税的弊端,使同一产品不受生产和流通环节多少的影响,始终保持同等的税收含量,不致出现应税产品因生产环节的变化,税负时轻时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增值税仍然保持了流转征税收范围广泛和收入及时、均衡、稳定的特点,从而体现了税制与市场机制相统一的原则。所以,增值税被公认为是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中性”税收,它不仅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鼓励企业按照经济效益原则,选择最佳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也有利于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产品实行彻底退税,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从八十年代初期引进增值税以来,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一直局限于对部分工业产品征收,并且税率分档设置过多。实践证明,我们只是引进了增值税的计税办法,而对其全面征税、税率简化、税负连贯的内在要求没能给予足够重视,使得过去增值税在执行中出现了计税复杂、扣税失真等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对增值税的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这次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中,增值税的改革被列为核心的内容,其目标是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已有的条件下,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增值税课税机制,以满足市场经济对税制的要求。改革后的增值税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从征税范围的变化情况看,改革前缴纳增值税和产品税的工业产品、缴纳营业税的商业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以及缴纳盐税的盐,均属新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2. 所有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和应税劳务的工商企业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改革后将废止工商统一税,因此,原交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包括在上述增值税纳税人之列。
3.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金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不含税价=含税价÷(1+税率),零售以前各环节销售商品时,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金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4. 增值税采用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的模式。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除税收条例规定适用低税率的商品外,其它应税产品和劳务均适用基本税率。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即产品报关出口退还全部税款。
5. 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外购的资本性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外购的农产品原料按10%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6. 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售收入×税率-当期允许扣除税款的购入物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7. 对年销售收入小于规定额度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与6%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8. 改革后按规范化办法计算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建立对纳税人购销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的稽核体系,增强增值税自我制约偷漏税和减免税的内在机制。
消 费 税
消费税是工商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在我国历史上,国家曾经对一些消费品采取过课征重税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历史时期的某些特殊需要。这次工商税制改革前,也曾对一些消费品在流转环节实行了较高的税率,征收较高数额的增值税或产品税。这样做一方面可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体现了“寓禁于征”的思想,即通过重税来适当限制生产和消费。现在国际上对烟、酒、汽油等消费品实行高税率或单独设置税种课以较重的税收,是非常普通的做法。
从这次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上看,消费税的收入是从原税制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收入所构成,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收一道税。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产品税、增值税,而且比例相对较高。而现在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这些商品征收的税款比过去减少,把减少的税款通过设置消费税这个税种进行单独征收,并没有增加这些商品的总体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所以,开征消费税不会也不应该引起物价上涨。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侈奢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为数极少。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品目有11个,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
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从价定率的办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例如,甲级卷烟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适用税率;从量定额的办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税,例如,汽油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升)×0.2元。对一些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如啤酒、汽油等,采取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其他消费品则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办法。
消费税对不同的消费品设置了14档不同的税率(税额)。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从价定率征收的,以含有消费税税金而不含增值税税金的消费品价格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但为了减少纳税人的数量,从而降低征收费用,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由具有较高消费水平者购买,因此不应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营 业 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其主要特点是计算征收较为简便。我国原工商税制中有营业税这个税种,这次税制改革对其予以保留,同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革。
根据流转税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规范化的增值税将扩大征收范围,在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普遍实行,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一些行业,包括商品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水、电、热、气的销售等,要改为征收增值税,未改征增值税的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改革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
具体地讲,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征税项目:
1. 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装卸搬运。
2. 建筑业。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邮电通讯业。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报、电话、报刊发行等。
4. 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包括文化活动、艺术表演、体育比赛等。
5.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保险、典当等。
6. 服务业。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及其他服务业。
7. 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
8. 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9. 娱乐业。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等。
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设置了三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多属于高消费的范围,因此规定了5%至20%的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实行较高的税率。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税率
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收入水平较低并且需要国家扶持的经营活动,税法规定可免征营业税。例如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的门票收入等等,可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1984年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突破了对国有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样做,适应了当时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的需要。但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是:
1. 按不同经济性质设立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并存,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 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加上税后上缴,总体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3. 应税所得的计算标准与国际惯例差别较大,企业经营中资本、劳动、技术等消耗的补偿不能在所得税前充分列支。
4. 由于实行税前还贷、承包所得税和各种减免优惠办法,使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极不规范,而且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
因此,规范和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种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是非常紧迫和十分必要的。
改革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解决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利于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企业转换经营机构,真正走向市场创造条件。条件成熟时再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国务院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样规定可以兼顾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征税需要,适应企业多种经营形式存在的实际情况。外资企业仍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为规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操作,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总收入内容、准予扣除和不予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全面降低了原各类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几项减免税优惠措施。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加以照顾或鼓励。
除此之外,《条例》对亏损抵补、境外所得、纳税地点、征管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这次税制改革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八十代后期,我国开始尝试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做了界定,为土地使用权成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并带动了钢铁、建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改善投资环境,增加财政收入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房地产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经营者获得过高利润。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房地产业的税收制度,国家决定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对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取得过高收入进行专门的调节。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出售综合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及个人,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房地产,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30%到60%的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
土地增值税的免税项目:鉴于我国居民住房普遍紧张的情况,对从事民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及国家建设需要而征用的房地产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
建国以后,我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行低工资的制度,因而不具备对公民个人征税的客观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所以,我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由三个法律、法规组成。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税收实践中,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制税度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法律上不规范,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过高,征税范围,应税项目不全,减税、免税政策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制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其目标是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这次修改税法,主要调节高收入者,对中、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不使纳税人税收负担过多增加和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原则。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对个人征税的统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原税法应纳税所得共六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这些项目是: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将各种不同形式的个人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中。
新税法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有利于对不同形式的收入区别对待。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适当对知识性劳动给予照顾;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者,实行加成征收,调节过高收入;其他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于减免税优惠,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十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调整了三项免税项目,增加了一项免税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一些特殊纳税人和特殊所得的照顾政策。
按照对月基本生活费用不征所得税的国际惯例,费用减除额沿用原个人所得税法800元的标准。新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适当照顾在华外籍人员。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手续费比例,征收管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等也做了部分修改。
资 源 税
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1984年10月开征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原油、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但根据当时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为了避免企业即得利益受到影响,资源税实际征税只限于少数煤炭、石油企业。资源税开征时,是按照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征收的,1986年鉴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下降的情况,为了稳定资源税收入,决定将资源税计税办法在原设计税负的基础上,改为按产量或销量核定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还有一个属于资源税性质的税种,即历史上延续下来的盐税。盐税与资源税相同之处在于,它也是按照不同盐产区资源条件不同,确定不同的税额从量征收的;不同之处是盐税普遍征收,包括国家储备盐,在动用时也要补缴盐税,并且盐税定额相对而言比资源税要高得多。
根据税制改革总体方案,资源税改革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其一个税目,简化原盐税征税规定;二是贯彻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规定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资源税;三是资源税的负担确定与流转税负担结构的调整做了统筹考虑,一部分原材料产品降低的增值税负担移到了资源税上。
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铁矿石、其它黑色金属原矿、铝土矿、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盐。资源税实行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资源条件不同,税额也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也要依法交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