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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 2009年 2月 1日起 ,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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