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代理建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地税机关负责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的督促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七条 对现行税收征管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其他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者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各级地税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但对该类建帐户的税负低于原定期定额的或者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水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2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