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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和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标准调整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预征率(%)
农、林、牧、渔业
3
0.75
制造业
5
1.25
矿产品加工业
10
2.5
采矿业
15
3.75
批发业
4
1
零售和批发零售混合业
5
1.25
交通运输业
10
2.5
建筑业(不含建筑拆除业)
8
2
建筑拆除业
15
3.75
住宿和餐饮业
12
3
娱乐业、洗浴业
15
3.75
文化体育业
12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和技术服务业
25
6.25
广告业
12
3
旅游业
10
2.5
25
3.75
10
2.5
其他行业
15
3.75

二、“行业”范围具体划分标准

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范围进行划分。

三、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业预征率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10]12号)精神,对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其预售收入按高于规定预征率2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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