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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庆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129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的规定,现将韶关市庆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129户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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