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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中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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